传销人员殴打同伙亲属致死 主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刑
近日,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因非法传销导致的故意杀人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9年7月12日,被害人关某和其亲戚朋友多人到蚌埠市宋庄张台孜小学附近一出租屋(传销窝点)寻找搞传销的亲属,结果未找到。当时在屋内的传销人员马某说知道人在蚌埠市幸福村另一传销窝点,主动要求带他们去找,被害人关某的部分朋友便随马某前往幸福村,关某留在原处等候。
被告人肖某及其同伙知道此事后,便聚集至宋庄的传销窝点,冲进关某等人所在的屋内,持棍棒对关某进行殴打。其后,肖某及其同伙以带走关某交换传销人员马某为由,将关某强行带至蚌埠市解放路淮河桥南岸。期间,被告人肖某及其同伙让关某打电话给其朋友要求对方放回传销人员马某,否则扬言将关某“做掉”,而此时传销人员马某已经离开。
肖某一伙因未接到传销人员马某电话,误以为传销人员马某未被放回,遂继续威胁被害人关某,声称对方如果再不放人,就将关扔到淮河里,后因等候传销人员马某电话未果,肖某的同伙二人掐住关某的脖子,肖某尾随其后,强行将关某带到淮河边,逼其下到河水里,关某溺水后呼叫救命时,肖某等人不予施救,目睹其消失在淮河中。
其后,肖某及其同伙离开现场连夜逃到山东省滕州市。2010年7月14日,被害人关某的尸体在五河县境内的淮河里被发现。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者关某系生前溺水死亡,其头部、胸背部及双上肢见皮下淤血等改变,属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等人主观上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即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后,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肖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