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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是委托“投资”?上饶两传销受害者对簿公堂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昌岳 2013年03月22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近日,在上饶市有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传销受害者。

 

  两张涉案“借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更是成为了庭审争论的焦点,一方主张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是受托向传销组织购买积分卡;另一方则称是“合同关系”,是借钱给对方。

 

 

  2012年11月21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属于委托投资关系,驳回了原告刘罗兰(化名)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购买积分卡短期投资获高息

 

  她只是提供了身份证,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熟人办理好后将相关合同和发票交给她。

 

  2011年11月11日,上饶县刘罗兰的母亲在熟人的介绍下,花2万元购买了河北琳琅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琳琅”)的积分卡。

 

 

  刘罗兰称,由于母亲年纪较大,于是就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的相关手续(签订销售合同书)。购买积分卡(属于投资),期限半年,月息3分。合同生效后的最初三个月,她母亲都能按时拿到每月300元的利息。

 

  看到收益不错,又在那个熟人的多次劝说下,2012年2月12日,刘罗兰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该公司1万元积分卡,2012年2月28日,购买了该公司1万元原始股票。

 

 

  在甲方为河北琳琅、乙方为刘罗兰的销售合同书上,对积分卡的表述为:是从河北琳琅获得积分的一种凭证(1元积1分,积分有购物、交费、转让、交易等功能)。而乙方购买的积分卡含11800积分,实际付款金额壹万元。自购买之日第二个月起,每月赠送积分一次,至2012年8月12日赠送完毕。分六次赠送,第一次到第五次每次分别赠送300积分,第六次赠送10300积分。

 

  这300积分,即刘罗兰所说的“每月300元的利息”。

 

 

  合同书同时约定:乙方有权赠送、转让购买的积分卡,但不允许退卡,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未果可交由当地法院解决。

 

  在刘罗兰所持的两份销售合同书与股份制改造规划书上,都盖有河北琳琅的合同专用章及其负责人武某军的印章。

 

 

  刘罗兰称,销售合同和购买股权都是由介绍其购买积分卡的熟人代为办理的,她只是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熟人办理好后将相关合同和发票交给她。

 

  两张“借条”涉及7万元

 

  “一开始她给我们打了收据,我老公不同意,她才写了借条。”

 

  刘罗兰所说的熟人即万君红(化名)。

 

 

  刘罗兰称,自己对于河北琳琅完全不了解,听万君红说1万元放到这个公司每个月有300元的利息,半年后归还本金,算下来可以获利1800元。“当时我妈妈在她手上买的积分卡也都按时拿到了利益,我也就没多想,背着老公买了1万元的积分卡与1万元的原始股。”

 

  刘罗兰介绍,在上述两次“投资”之间,对方还动员自己继续购买该公司的积分卡时,“被我老公知道了,他坚决不同意‘投资’,但钱可以借给她”。

 

 

  此后,万君红给刘罗兰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17日写下了两张借条,共计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一开始她给我们打了收据,我老公不同意,她才写了借条。7万元并不全都是我家的钱,其中的2万是邻居吴敏(化名)的。”

 

  吴敏在接受新法制报社记者采访时证实,她并不认识万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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