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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蜜琳状告化妆品报名誉侵权败诉 最后惨遭打脸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清扬君 作者:佚名 2021年01月1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日,化妆品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梵蜜琳和化妆品报的这场官司,判了!》,文中称,“梵蜜琳公司在状告化妆品报侵害名誉权一案中败诉,并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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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蜜琳公司”)起诉化妆品报一事,清扬君曾在2020年10月发表的《梵蜜琳连载八:避重就轻转移话题 修改网站后起诉化妆品报》一文中有提及。

2020年6月,化妆品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原创文章,该文章中包含“40g面霜售价1200元”、“没有生产许可证‘香港梵蜜琳’来自广州白云区”、“明星背书、流量宠儿、‘营销系’毕业的梵蜜琳,到底是谁在买”“梵蜜琳为小镇贵妇”等内容。

梵蜜琳公司认为上述文章内容充斥着对其的诋毁和蔑视之意,污蔑和抹黑梵蜜琳公司品牌、价格和质量,并表示其前身是香港梵蜜琳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梵蜜琳”),后因国家药监局政策的调整和梵蜜琳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香港梵蜜琳将产品经营权和委托生产权转移予梵蜜琳公司。

梵蜜琳公司认为化妆品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严重有损梵蜜琳公司名誉权的不实言论,且侵权文章的传播量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对梵蜜琳公司及梵蜜琳公司品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亦给梵蜜琳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为此,梵蜜琳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化妆品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2020年6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原创文章;

2、化妆品报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媒体平台上向梵蜜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中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涉案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致歉时长不少于30日;

3、化妆品报赔偿梵蜜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化妆品报赔偿梵蜜琳公司为解决本案纠纷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10000元和公证费1600元;

5、化妆品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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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扬君综合相关材料信息,在文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化妆品报的报道远远算不上污蔑和抹黑梵蜜琳公司的品牌、价格和质量。”

清扬君还在文中指出:1、梵蜜琳公司在官网宣传“梵蜜琳生物2015年5月创立于中国香港”是不严谨的,被相关媒体质疑很正常。2、化妆品报报道梵蜜琳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是描述事实。

如今,结合化妆品报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来看,清扬君的观点及分析都是正确的。

该判决书中本案的焦点为:1、梵蜜琳品牌是否宣称自己“集研发、生产、策划、销售于一体,总部位于羊城广州”;2、梵蜜琳是否为香港品牌;3、梵蜜琳是否宣称其核心成分有胎盘素。

关于第1点,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产品名称栏目查询“梵蜜琳”,前 2 页结果显示均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产;查询“梵蜜琳贵妇膏”, 结果显示为“梵蜜琳贵妇膏Ⅱ”产品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因此梵蜜琳确为代工生产。

综合中国质量万里行网站、人民网、中国企业报道网站、中国经济网等多家媒体的报道或转载,可以认定“梵蜜琳曾公开宣称其公司系集研发、生产、策划、销售于一体”属实。

关于第2点,为证明品牌的来源,梵蜜琳公司提交了《公司注册证明书》和《监制协议书》,但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证明书》属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自认而确定其真实性。因《公司注册证明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法院无法确认《监制协议书》等材料的真实性。这就意味着,梵蜜琳目前的证据无法自证其是香港品牌。

关于第3点,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化妆品报提供的是未经保全的截图,但是中国质量万里行、人民网等网站都在发表或转载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盘素”进行宣传, 能与化妆品报的截图相互印证。且比对梵蜜琳公司现有宣传页面的内容, 其对“水解胎盘(羊)提取物”的介绍与对其他成分的介绍也存在明显差异,故法院认定梵蜜琳公司确有突出宣传“胎盘素”成分。

小科普:1、胎盘素美容、抗衰的功效早已被证明没有依据。2、胎盘素分为动物的胎盘素和人胎素两种,而在实际中,来自动物的胎盘素又被称为羊胎素,胎盘素则一般指代人胎素。水解胎盘(羊)提取物可用于化妆品成分,但不等同于胎盘素。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化妆品报发表的涉案文章并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驳回梵蜜琳的所有诉讼请求,化妆品报胜诉。

清扬君认为,虽然这只是一审结果,梵蜜琳公司还可以上诉,但是即便梵蜜琳公司上诉后也很难反转剧情。因为,互联网总是留有“记忆”的,删除“罪证”只是掩耳盗铃的行为。如果妄想左手删除“罪证”右手彰显清白,得到的结果必然是让掩盖的丑陋重新浮上水面,将自以为可以“扭转乾坤”的双手狠狠地拍打在自己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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