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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说法|不直接持股涉嫌传销公司,张庭夫妇“安全”了?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人民资讯 作者:佚名 2022年01月0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去年年底,知名艺人张庭夫妇创立的“TST庭秘密”品牌及其运营主体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几天之后,#张庭夫妇未直接持股涉嫌传销公司#冲上热搜,被评价“专业”“会玩”。

随着事件持续发酵,还有哪些“知识点”值得关注?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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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张庭夫妇的公司股权架构是怎样的?他们是如何控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的?

常莎表示,公开数据显示,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2.318亿元人民币,目前直接股东有12个,前四大股东合计持股近87%。根据报道,这前四大股东背后的股东公司领扬科技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展鹏(香港)有限公司、LIN RAY YANG ENTERPRISE LTD(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是张庭、林瑞阳夫妇在中国大陆外成立的。

他们首先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成立三家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这三家大陆以外的公司100%控股大陆的公司,分别是上海广鹏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胜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上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三家是中国大陆的第一层公司。然后再以大陆的第一层公司去参股并控制在大陆的实体运营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

通过这种方式来设计公司的股权架构,一方面可以将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还能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除此之外还能为公司提供关于税收政策、司法管辖方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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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一系列操作之下,他们是不是就“安全”了?如何判定他们的法律责任?

常莎表示,一系列操作之下,也不代表他们就是安全的。张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注册公司时,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一个很有手段的点。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较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政策还有投资者的责任承担上都会更有利一些。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为了保护合法投资人,避免正常商业风险,而不是为不法分子提供“避难所”。

具体处罚还需根据具体调查情况确定,如参与了违法活动的,虽然有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但依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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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从公开信息来看,演员陶虹持有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1.93%的股份,去年11月,陶虹曾退出另一家与张庭夫妇的合伙公司。陶虹在事件中是什么“角色”?提前撤股还会被罚款吗?

常莎认为,根据目前报道,除陶虹作为公司股东外,暂未知晓陶虹是否有具体参与,所以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提前撤股也会面临追回违法所得,如参与了违法活动,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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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曾为张庭夫妇公司“站台”的明星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常莎指出,其他明星如果仅仅是参股,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般不会被追责;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是组织者、领导者,其他员工一般不会被追责。

另外,要明确这些明星在为产品进行宣传活动时的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为张庭产品站台的艺人们如果没有实际使用过其宣传的产品,就可能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公司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为产品站台”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如只是发布与张庭互动的视频,不涉及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一般不属于广告行为,但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站台”内容涉及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则有可能属于商业广告发布者,应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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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目前,此案进入财务审计阶段,下一步走势会如何?

常莎指出,如果公司被认定为传销行为,会被市场管理局罚款处罚;市场管理局认为案件涉嫌犯罪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走势,还需等待进一步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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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从张庭事件来看,如何鉴别微商和传销?

常莎分析称,微商是一种企业模式,传销是一种经营模式或称经营手段,两者是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的关系,对于日常生活中披着“微商”外衣从事传销的行为要提高警惕。

无论企业的经营形式是什么,只要其通过拉人头、人员层级发展、层级计酬的方式推销产品,都可能构成传销。最主要的是看是否有合格可信、价格合理的产品在销售,盈利是否以实际产品销售来计算,是否存在过分夸大收益、引诱他人加入并通过拉人头方式维持运营,如有以上现象,需提高警惕,有可能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传销行为通常有三种类型:

一是收取人头费获利型。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收取入门费获利型。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团队计酬型。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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