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传销经济往来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传销活动的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与张某原系同事关系。刘某经张某介绍,前往某地听取某理财项目的相关课程,听课完毕后,刘某为加入该理财项目,向张某转款入会费4万余元。张某陈述,根据该理财项目规则,加入组织的人需要交纳会费,推荐人可获得推荐奖励以及返利等收益。案涉期间,刘某也曾作为介绍人先后介绍其他人入会。目前该理财项目组织者已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现刘某起诉张某,要求返还入会费4万余元。
法院认为,案涉理财项目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查明系王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刘某给付张某的案涉款项是为加入该组织交纳的会费,因此该钱款给付行为系参与该传销组织活动的行为,并非基于正常合同关系发生的给付行为,而参与该项目所有人员为加入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均属于参与人参与该传销组织进行非法牟利的工具,属于非法财物,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返还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法官介绍,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和聚集,不仅不能创造社会价值,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传销款经济往来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杜绝投机心理,不要受高额利益诱惑,谨防陷入传销骗局,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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