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离传销魔窟跳楼惨丧性命 始作俑者最终被判6年2个月
嘉兴在线讯 深受传销之毒的他通过网络聊天、电话慢慢取得了被害人汪某的信任,阴谋得逞后,他用软禁的方式将汪某控制在一个出租房内,却没料到倔强的汪某会跳楼逃跑致丧命。近日,桐乡法院以被告人司占武结伙他人,在从事非法传销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被害人汪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2008年8月,司占武结伙宋某、张某等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一小区租住了4楼一个房子,作为他们组织传销“地赐康”的窝点。2009年9月初的一天,司占武在网上找到汪某的电话并作为自己发展“下线”的目标,为取得汪某的信任,他冒充自己是女的,并让自己的同伙叶某经常打电话,以“聊天”的形式获得汪某的好感。9月30日下午,眼见“时机成熟”,司占武让其同伙叶某将汪某带入出租房,一到出租房他们就露出了本色,要求汪某拿出手机、行李等进行统一保管并限制了汪某的人身自由,企图通过上课、谈心等形式怂恿、诱骗汪某加入传销组织。当晚19时20分,汪某知道进了“狼窝”非常害怕慌了神,情急之下乘传销人员不注意从四楼窗户跳下并摔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告人司占武伙同他人接被害人到传销窝点并限制人身自由,最终导致被害人汪某因跳楼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主动缴纳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中汪某误入“传销窝点”并采用跳楼最终酿成惨祸的情况属于极个别的情况,暴露出受害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弱。生命可贵,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采用这种冒险的方式,同时,受害人应该注重保护的隐私,不应该随意在网上透露自己的手机、身份证等重要信息,在网上要谨慎交友,约会见面要尽量到人多的公众场合,不能轻易至陌生朋友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