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法院审结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近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08年12月初,被告人姚某、汪某经人介绍,得知加入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后能“看广告有钱赚”,即代理商点击广告有回馈。12月5日,被告人姚某就用自己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绿之韵化妆品”与香港“世界通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产品合同和代理招商委托协议,同时购买30张“世界通公司”软件卡注册成为了“世界通公司”三级代理商。被告人汪某也通过同样的方法,注册成为了“世界通公司”的二级代理商。随后,二被告人即向亲朋好友宣传软件卡的功能和高额回报率,并指导软件卡的操作使用,引诱社会公众购买“世界通公司”软件卡,形成层级结构,并对其直接发展下线会员及下线会员再发展的会员可提取8%至20%的报酬。
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姚某晋升为一级代理商后,即在其下线程某注册成立的“徽州区世界通软件服务部”办公,当天,被告人汪某也注册成立了“徽州区世纪通软件服务部”,两服务部均成为“世界通公司”销售代办点。之后,被告人姚某、汪某专门从事“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汪某晋升为一级代理商。至2009年7月1日止,被告人姚某在黄山市发展下线人数85人,销售“世界通公司”软件卡总金额达3576420元,非法获利130469.40元;被告人汪某在黄山市发展下线人数40人,销售“世界通公司”软件卡总金额达1802196元,非法获利859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汪某以牟利为目的,主动接受、参加并宣传“世界通公司”软件卡经营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者购买软件卡至少五张以上获得代理商加入资格,同时为自己级别晋升创造条件,二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虽然不是“世界通公司”核心地位的主要工作者,但对该传销组织在当地的发展和正常运转起到了组织、领导的关键性作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加入“世界通公司”有受“世界通公司”虚假宣传和相关媒体对“世界通公司”宣传误导的因素存在,且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