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销”传销活动猖獗
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击传销违法活动警示,提示群众要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据长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据了解,目前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越来越猖獗。工作人员还提醒群众以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等方式都是传销惯用的欺骗手段。
群众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长春市工商局直销监督管理分局及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长春市工商局打击传销举报电话:88500455、 88500456、88500457、88500458或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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