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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手抓法制建设 一手抓严厉打击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张 洋 吴 琼 2011年11月1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破获某国际产业集团网络传销案。该集团在半年时间就发展了500余名人员,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可以说,网络传销借助传统传销与网络技术的双重优势,已经成为当前传销活动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行为。
网络传销来势汹汹

 

  互联网技术给传销活动带来了新变化,同时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治理制造了新难题。

 

  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士透露,近年来,一种被称为“嫁接式”的传销模式逐渐流行。这种传销模式一方面用网络传播方式推销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发展下线牟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年龄大或文化程度低、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的发展对象,当地的骨干代理,通过种种关系接触上述人员,给这些人“洗脑”,帮助这些人进行网上登记和输入推介人基本资料。

 

  一些非法经营者采用互联网电子货币结算方式,从事洗钱活动。网络上的电子数据完全处于虚拟世界中,执法人员很难在网络传销案件中找到实质性的物证。而且电子证据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七大证据形式,其证据效力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对网络传销的证据采集和固定是当前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前些年,我国在打击传销活动时,基本采用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偏低,使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传销活动难以根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今,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转战网络,在网络上与监管部门玩起了“捉迷藏”。

 

  双管齐下打击传销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打击网络传销。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另一方面,紧跟形势变化,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唯有双管齐下,在与犯罪分子不断升级的对抗中占据优势地位,才能彻底铲除传销毒瘤。

 

  自本世纪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在规范对象上,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重心是网络使用者,不是网络经营者。只有规范互联网经营者,才能抓住牛鼻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在执法管理上,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市场执法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给传销人员提供可乘之机。

 

  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并没有撤销,这就使得对传销的处罚有不同的规定。

 

  工商部门在准确把握和用好用足现有执法依据的同时,应加强对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更多更具实际操作性的建议,推动传销行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专门打击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对象,理清职能部门在打击网络传销中的职责,规范网络交易活动。

 

  在抓法制建设的同时,还需抓严厉打击,并且两手都要硬。打击网络传销对调查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提高电子证据提取效率。为此,要从强化技术保障入手,开发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巡查制度,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鉴于网络传销取证的特殊性,要尽快改进专门针对网络传销违法行为的“电子取证”调查技术,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尽快出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规章或文件。

 

  此外,部分网络经营商和广大网络用户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网络运营中,应该加强对广大网络经营商和网络用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投诉平台,切实增强反传销意识,形成全民抵制传销活动的氛围。为此,可以成立互联网监管委员会,重点负责互联网信息的审查工作。凡是发现互联网络传销行为的,一律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责任。应当尽快出台“休克疗法”,即消费者上当受骗,向互联网监管委员会投诉,如果互联网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监管委员会可以立即关闭该网站,并且禁止该网站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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