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的南平市延平区337名老人被“白玮”“吸”走3000多万
积分兑换、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种种诱惑下,南平市延平区337名中老年被“吸”走3081万元——
揭开“白玮”高额返利的黑幕
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在为期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上海白玮实业有限公司依托其在南平市延平区设立的两个门店,打着销售空气净化器高额返利的幌子,鼓吹投资攒积分可以换取家用电器,投资越多返利越高,还有机会参加境内外旅游等手段,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延平337名中老年人成为其会员,先后非法吸收337名集资参与人的存款高达3081余万元。
7月15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诚、张某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发前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女人街的白玮南平一店
今年7月15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诚、张某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处主犯徐某诚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诚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11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从犯张某福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早在今年4月9日,延平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涉案的另外5名被告人徐某芬、王某琴、程某玲、吴某芳、苏某作出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来者不善的“白玮”
2016年3月,徐某诚花5000元从朋友宋某忠处受让上海白玮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张某福变更为白玮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工作由徐某诚负责。
徐某诚以白玮公司的名义注册了“昶羽”牌空气净化器,在街边发小广告处找人购买了新宇商城网络客户管理系统,并委托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空气净化器,净化器的进价从100多元至1000多元不等,贴上“昶羽”品牌后在全国设立门店进行销售。
2016年7月,徐某诚在延平区女人街设立白玮公司一店,并安排徐某芬和王某琴分别担任一店店长和店员。
2016年10月,徐某诚又在南平创世纪小区设立白玮公司二店,由程某玲、吴某芳分别担任该店店长、店员。
各店员领取月工资2000元及业务提成,店长领取月工资3000元及业务提成,店长负责店铺的一切职责,包括公司安排的旅游,每次活动的会场安排,每天收取客户资金转账给公司也就是张某福的银行账户,每天分配广告费给店员由店员支付给客户等工作。
返利吸引客户投资
徐某诚通过新宇商城网络平台,以推销空气净化器等产品为名,以高额广告费返利、获赠积分换购产品、赠送礼品、外出参观旅游等方式,向客户宣传、推销,客户购买一单2000元,在10个月左右以“广告费”的形式向客户返利3800元,购买十单20000元,在10个月左右内向客户返利38000元,以此类推的方式进行推销产品,吸引客户投资。
被告人徐某芬供述:客户购买一单2000元获得加入白玮公司会员资格,并转为2000元积分,积分可以在新宇商城上换购产品,主要是净化器类型的产品以及42寸彩色电视机和智能扫地机等。
据介绍,根据会员章程中的明细型号、价格进行兑换,电视机的积分是12000分,扫地机的积分是8000分。会员介绍一个新客户购买2000元一单可收取40元介绍费,购买2万元可收取400元介绍费,客户之间可以互相收介绍费。
有去无回的“养老钱”
白玮公司的高额返利诱惑吸引了延平区众多大爷、大妈的关注。该案集资参与人黄女士的婆婆与徐某芬认识多年,黄女士经婆婆介绍结识了徐某芬。
2016年7月的一天,徐某芬告知黄女士,为其争取了一个免费前往上海参观旅游的名额。此次一同前往的老人家坐满了两辆旅游大巴。到上海后,老总徐某诚接待了来自南平的客人,并带领大家参观了其所谓的空气净化器工厂,只不过工厂是停产状态。徐某诚的解释是:为了安全,暂停生产供大家参观。
参观后,徐某诚还安排所谓的教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进行了推介。这次上海之行一共4天,两车人员免费住酒店、免费游东方明珠、外滩等景点。
2016年9月13日,黄女士向徐某芬所在的南平一店交了第一笔投资2000元,并成为会员。此后,黄女士每天都会收到10元左右返利,名曰“广告费”。
2017年4月12日开始,黄女士逐步加大投资。2017年5月开始,公司每月都会在延平某大饭店举办一次大会,徐某诚向数百名会员鼓吹市场前景一片光明,煽动会员不断加大投资力度。被返利冲昏了头脑的黄女士开始失去理智,至2017年12月底案发,投资共计35.2万元,其中仅2017年11月就投资了23.2万元,扣除返利所得12余万元,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涉及337人参与集资
一样的套路,一样“配方”,黄女士的经历只是337名集资参与人的一个缩影罢了。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白玮公司设立在延平区的两门店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徐某芬、程某玲分别担任南平一店、二店店长,负责店内的日常管理、汇总、上交各门店每日非法吸收的资金、安排发放会员回报、经办顾客投资注册会员、协助召开“产品”推介会等事项;被告人王某琴、苏某担任南平一店店员,被告人吴某芳担任南平二店店员,负责经办顾客投资注册会员、发放会员回报、协助召开“产品”推介会等事项。
经查,南平一店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并转至徐某诚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2317余万元;南平二店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并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764余万元。
截至案发,延平两个门店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081余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37人,集资参与人以中老年为主,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损失最高的达24余万元。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诚、张某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诚、张某福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徐某芬、王某琴、程某玲、吴某芳、苏某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延平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