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特大传销团伙案宣判 23人因非法拘禁获刑
7月15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施某等23人非法传销特大团伙案依法作出了公开宣判。施某等人系“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成员,年龄介于19至38岁之间,文化程度从小学到中专不等,来自全国各地,先后聚集在蓬江区堤东路某出租屋窝点,以帮找工作为名,上网结识被害人,先后把四名被害人骗至出租屋进行非法拘禁,骗取钱财,并诱骗其加入传销组织。经过审理,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施某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
兄妹拘禁前来探访的母亲
“我对拘禁我妈妈认罪,我不是有意识骗我妈妈参与传销,只是我妈妈一心想过来看我哥哥和我,我们没有特意监视我妈妈”,这是在庭审中被告李某作最后陈述时说出的一番话。在被告人李某口中得知,其母亲陈某曾有机会致电报警,为了不想影响其两兄妹,最后放弃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两兄妹向其母亲被害人陈某谎称要做水果生意,骗得陈某钱财,由于陈某牵挂兄妹二人,便从深圳自行坐车到江门市看望两人,李某有意将母亲陈某带到其所在非法传销组织租赁的江门一出租屋内,并骗取了陈某的手机。当被害人陈某发现该窝点是传销组织后要求离开,为了防止陈某离开后报案,被告人施某使用钥匙反锁屋门,并指使李某收缴其母亲陈某的手机防止其报警,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符某、刘某三人以监视上厕所、睡觉、跟踪陪同外出等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控制在该传销窝点内。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符某反复狡辩,否认曾对陈某实施非法拘禁。二人辩称只是协助被告人李某“照顾”其母亲陈某,之所以连上厕所也要两人跟着,只是怕陈某在厕所里滑倒,不让她自由外出只是怕她会有危险,因此,二人对被害人陈某是照顾,不是“看管”。经查,被害人陈某并不是一位行动不便需要两个人搀扶才能上厕所的老人,她能够独自从深圳坐车来江门探望被告人李某两兄妹即说明陈某行动自如,而且单独外出没有任何安全问题,法院据此认定刘某、符某参与非法拘禁陈某的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负责拘禁现场管理工作,过程中具体指使、安排被告人李某两兄妹、符某、刘某参与非法拘禁,应是主犯,故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两兄妹、符某、刘某受安排参与非法拘禁应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两兄妹、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小伙上网找工作 求职不成反遭拘禁
2012年11月4日,一心想找工作的被害人曹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人胡某,胡某在一番花言巧语后,以帮助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曹某从外地诱骗至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某出租屋,并骗得曹某的手机防止其对外联系。再由被告人黄某下楼将曹带到其所在非法传销组织租赁的蓬江区堤东路某出租房窝点内。待曹进屋后,被告人黄某即反锁屋门,被告人谢某守住厨房、厕所,防止曹某伤人。
曹某发现自己陷入传销组织后欲想逃走,但被被告人梁某、王某、谢某、罗某、庞某、李某围住,并对其进行搜身,强行扣押其身份证等物品。次日,被告人黄某受传销组织头目的安排,离开堤东路某出租房,被告人梁某、谢某受传销组织头目的指使轮流持房门锁匙,并与被告人罗某、庞某一起对曹某轮流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对曹某利进行语言恐吓,直至2012年11月7日0时许被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8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进行语言恐吓,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威胁,应是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胡某、黄某、梁某、谢某、罗某、李某、庞某受安排参与非法拘禁,应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梁某、谢某、罗某、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