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合作协议无效!
“购买12套产品就能返利”“发展会员就能获得丰厚佣金”……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一些新型传销模式披着“卖货”“返利”“会员制”的外衣滋生蔓延,严重损害社会和市场秩序。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传销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当事人合作协议因涉传销而无效,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2019年年初,程先生偶然得知某电商公司推出“某某优淘”App,认为该平台有发展前景,足不出户就能赚大钱,故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程先生为公司开拓市场拉人头、发展下线,其团队消费达到50万元、200万元可奖励现金或股份,一年个人保底收入100万元,但程先生需以赊账的形式购入产品12套共3.6万元作为入门费。合作期间,程先生组建团队,拉亲戚、朋友发展下线,共为公司创造业绩超300万元,但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100万元的报酬,故程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先生交纳一定金额获得代理人资格,组织团队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发展的下线数量及销售情况作为提升等级、计算奖金的依据。上述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交纳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等传销行为的核心特征。此外,程先生无法说明具体的交易商品,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交易商品及经营的真实性。综上,双方为进行传销活动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程先生基于传销成员身份,主张获取报酬100万元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