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传销:广西北海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传销犯罪案
12月27日上午,海城区人民法院、银海区人民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共对12起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起“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海城区法院
在海城区法院审理的九起传销案中包括一起34人“广东体系”传销案。“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00元(700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北海传销:广西北海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传销犯罪案
从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邓美莲等30余人分别出资69800元(70000元)加入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传销体系(“广东体系”)。至案发时,以被告人陈宝洪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下线人员汪玉英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北海传销:广西北海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传销犯罪案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宝洪等三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决定分别判处陈宝洪等三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刑罚。
其中陈宝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在集中宣判的另外八起案件中,十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合浦县法院
合浦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梅与同案人张某江、李某国(已判决)分别出资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并且均成为传销体系内的老总级别。2017年6月1日,张某江、李某国与被告人范某梅等人到广西桂林,以旅游的方式组织参加传销组织的由A2老总带领A1新总进行新总培训会、发放升总费等“升总复制”传销活动,于2017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时,张某江、李某国、范某梅等发展的下线均超过29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
北海传销:广西北海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传销犯罪案
被告人杨某伟于2015年来到广西北海市,以交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期间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引诱方式,直接或间接招揽了张某国、王某、刘某等七人,发展下线超过三十人,于2015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梅、杨某伟以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范某梅、杨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梅、杨某伟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五万元至七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银海区法院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玉萍于2016年来到北海,顶替其丈夫张泽勇的名额加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此期间,石玉萍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超过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已经达到老总级别以上。
银海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石玉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北海中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起“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金宏民、项妙英、张保俊分别于2016年5月、6月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善心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赠与、受助”的形式进行投资和收益,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级会员的数量获得管理奖或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至2017年7月案发时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累计均达120人以上,且组织层级均达三级以上,情节严重。
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等九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的刑罚。原审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白秀云、张保俊不服,提出上诉。
北海中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贵财、郑绍玲、白秀云、张保俊和原审被告人孙庆海、闫驰、王胜、金宏民、项妙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传销经常披着光鲜的外皮诱骗广大群众参与其中,上述案件中,被告人以“创业”、“慈善”、“旅游”等为幌子,对他人进行“洗脑”,诱骗他人财物。
传销形式不断更新发展,广大群众一定擦亮眼睛,切勿轻信“高额返利”“一夜暴富”的神话,时刻谨记传销无论行为怎么改头换面,都少不了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按照参加人员数量获取提成等特点,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