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期】防城港一传销组织公开宣判!51人获刑!
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对一传销组织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欣、陈某萍等5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8年间,51名被告人先后在北海、防城港等地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各被告人均已晋升为该传销团队的A1老总级别人员或达到升总条件,期间,新成员所缴纳的申购款除部分返还或发放下线人员的相应提成外,其余均由作为老总级别的人员非法占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
51名被告人通过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先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编造谎言,欺骗参加者交纳申购费69800元或70000元,购买21份虚拟“份额”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再以“五级三进制”的运作模式和“三大奖金”的资金分配形式,激励伞下传销成员积极发展下线,通过从下线交纳的申购款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经过伞下人员的滚动式发展,该传销团队的人员超过30人,组成的层级超过三层。后该传销组织由北海市转移到防城港市。
上述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多名新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获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惩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提醒
凡是以低投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投资的,要么是涉嫌传销,要么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希望广大群众要时刻警惕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糖衣炮弹的袭击,远离传销组织,避免上当受骗,祸害家庭。
一起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兆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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