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特大传销案宣判 27名“A级老总”获刑
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连锁经营”特大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期间,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等27名传销“老总”,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三千元不等。值得注意的是,27名传销“老总”,就有一半是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
2015年的1月份,观山湖社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的举报,说他们居住的小区,陆续有一些外地人员在小区里面成群结队的在一些出租屋里面,一天闲着没事干,就是邀约一些人在各个出租屋里面流窜,行迹很可疑。根据社区居民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随即加大了对这伙人的走访调查力度。 外地无业人员不找工作却天天在小区出租屋里相互走访,如此诡秘的行为让警方立即产生怀疑,这伙人极有可能是在小区里从事传销活动。警方随即对其展开了传销组织清理遣返行动,大量传销组织学习资料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为掌握组织头目的行动轨迹,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近4000名底层人员逐一展开了大量的思想工作。 彻底醒悟过来的底层传销人员终于向警方透露出了传销组织的内部信息,原来,聚集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的传销团伙,竟是由四个传销体系合并组成,高层组织者的人数多达26人。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又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 虽然26个组织头目分别管理着不同的底层人员,但是他们总是会在月底最后一天“失联”。警方判断,组织头目肯定是在这一天聚集开会。这给警方把隐藏在背后的传销组织头目一网打尽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5月31日,经过近4个月侦查,掌握传销组织头目行动轨迹的办案民警,将正准备举行会议的26名传销头目,直接堵在了酒店的房间里面。 据查,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等27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原金阳新区),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由,开展所谓的“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 通过鼓吹“从参加到出局,靠发展不同层级新人加入所收取的费用从中返利,可最终获利1040万元”等,让参加者认缴21份份额(首份3800元,其余每份3300元),获得参与以及直接发展3名下线加入的资格,然后按此方式,以几何倍增的原理进行发展,大肆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组织结构,即设置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五个层级,并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条件。 该传销组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有着严密的管理体系,按照“老总”、“经理室”、“家庭”三个层级对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老总”单独或共同建立并直接管理“经理室”(管理“经理室”的“老总”又称直总),通过“经理室”对未上老总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经理室”有6个职能窗口,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申购总管、能力窗口、经晨窗口”组成。 为了更好的管理“老总”级别人员,该组织根据上下线关系等情况对“老总”级别人员进行分组,“组”里设有“裁”、“会务”、“组长”、“教育总监”、“自律总监”、“产品总监”、“人事总监”、“经晨总监”、“能力总监”、“组员”等职务,每个职务有各自明确分工,根据具体分工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 同时,为便于管理,被告人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三人作为该传销组织中的“裁”级别成员,将伞下人员混编成“组”共同管理。传销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所缴纳的份额,除少量返还给认缴人员外,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分配模式,由直接上线、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予以瓜分。 并以交“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名目提取部分费用,由“裁”级别人员进行分配。通过上述方式,该传销组织形成了数百人的团伙,被告人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等人在本辖区内大肆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通过引诱、控制传销人员,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机关一举抓获涉及广东、河南、湖南、安徽、四川、云南等地数十名“A级”传销头目。至此,一个盘踞在贵州贵阳、四川成都等地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集团彻底覆灭。 至案发,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刘华、陆卫红、吴斌、李文富、谢良中、金玲、徐勇、张华燕、易善柱、熊天仿、徐祝连、张协枝、陈菊、尤华龙、杜中成、吴显英、龙焕杭、陈立光、陈志全、郑军华、李腊平、周裕兵、唐海玲、谢有德分别达到该传销组织中的“老总”级别。 原判认为,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等27人参加“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 6月3日,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上述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陆伟东、邓俊华、何百春、陆卫红、吴斌、李文富、谢良中、金玲、徐勇、张华燕、易善柱、张协枝不服,提出上诉。 7月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各上诉人所作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7月20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