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以谈恋爱为名诱骗人入传销!这次栽大了
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他人骗至长沙,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骗走,以阻断其与外界联系,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传销洗脑,最终迫使其放弃抗拒,实现认同,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4月1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一大型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6·30”专案)中的阙某理、郑某勇等2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阙某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郑某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均(另案处理)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3年到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团队。新人加入该组织,至少要购买1份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的虚拟产品。该组织采取欺骗手段,由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长沙,将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骗走统一保管,以限制其离开房间。同时,组织中有人扮演“师傅”,对被害人进行洗脑,传授吹嘘“发展前景”,有人为被害人提供所谓的温情服务等,最终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一员。
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张某均为首要分子,阙某理、郑某勇及赵某娜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达3级以上、成员达100余人的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阙某理、郑某勇分别组织、指挥、参与非法拘禁13人和12人,被告人杜某、吴某娟、周某虎分别组织、参与非法拘禁8人、5人和2人,其余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6人至1人不等。
法院认为,涉案传销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阙某理、郑某勇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系涉案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余25名被告人系涉案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6·30”专案共5案,涉案人数115人,系岳麓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查处的一大型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
此前两天,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对系列案中的另4案公开宣判。其中,就赵某娜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就胡某等22人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等2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就易某毫等28人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毫等28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就杨某林等23人非法拘禁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林等23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记 者 | 章迎春 许振兴 胡淋伟
编 辑 | 彭毓妍
二 审 | 杨 刚
三 审 | 未晓芳
终 审 | 潘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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