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任经检队长充当传销“保护伞” 向家属要好处费
肩负查处传销职责的执法者,却和犯罪分子沆瀣一气,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两头吃”,一边向犯罪团伙收取保护费,一边向传销受害人家属索要好处费,导致株洲市荷塘区范围内传销活动猖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某、李某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一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索要财物,以受害人安危相逼
家属无奈报警并举报
2017年7月,要某在同学郭某的诱导下,不幸落入了荷塘区某传销组织。
同年9月,要某的父亲老要得知儿子的下落,便带着家人来到我市解救儿子。寻找无果的老要,来到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现已机构合并)求助。时任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的符某接待了老要,要求老要提供要某的照片和基本情况。
次日,符某通知老要,称已找到了要某,但需要1万元费用。之后,老要与符某在某茶餐吧碰面,将1万元交给了符某。要某随后被朱某(协管员)带了过来。
同月,李某、郭某付(要某同学郭某的家长)也来到我市寻找受困于传销团伙的孩子,让老要带他们去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求助。
符某向李某、郭某付索要了孩子的照片和基本情况后,仅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便找到了李某的女儿。可符某向李某、郭某付索要1.5万元的好处费。
由于李某只凑到了1.25万元,符某、朱某便以李某孩子的安危相逼。当时情绪崩溃的李某只得选择了报警,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
之后,李某的家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对符某索取财物一事进行了举报。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受理相关投诉后,成功解救了李某、郭某付深陷传销团伙的孩子。事后,符某被免职。
另外,2013年8月、11月,符某在办理马某、芮某等人从事传销行为案件的过程中,明知上述案件均达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条件,但为了使随案款物不移送司法机关,完成经济检查大队经济指标任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不体现上述两案达到立案标准的事实,未将两案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同年10月,符某还在办理一起从事传销行为案的过程中,将4.9万元暂扣款据为己有。
继任者没有丝毫收敛
采取相同手段索财
2018年4月,李某某接替符某担任经检大队大队长一职。没有丝毫收敛,李某采取与符某相同的手段,伙同朱某、李某乙(所谓的民间反传销人士)向被传销组织控制人员家属索要财物。
2018年10月,陈某来我市寻找受困于传销团伙的弟弟。经介绍,陈某来到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求助,并提供了弟弟的基本情况、照片。李某遂安排朱某、李某乙与陈某见面,向陈某索要2.5万元,且要求陈某交4000元定金。
次日,朱某便找到了陈某的弟弟,陈某如约支付了钱款。
明面上是解救
实际上都是套路
为何家属们遍寻亲人未果,而符某、李某等人却可以轻易找到?
“老要来工商局寻求帮助时,符某查询了之前查处的传销窝点人员名单,正好要某就在名单上。于是,我和李某乙就去将要某‘解救’了出来。李某甲、郭某甲的孩子也是这样,符某其实事先就知道传销窝点的位置。”朱某供述说。
而所谓的“解救陈某的弟弟”,更是一出由李某等人与传销团伙共同出演的一场戏。
陈某的弟弟所在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传销团伙),早在2018年7月,就在李某等人组织的清查传销行动中,抓获了“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头目陈某(冒名查方成)和“东方苗灵”传销组织成员袁某、左某丹、张某凯。
李某等人将陈某带回后,索要3万元保护费,并承诺事后对该团伙不打击、不处理。李某并要求陈某及其上线日后需无条件交出传销组织内工商所要解救的被控制人员,以方便非法敛财。
四人获刑并处罚金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据统计,符某共计参与作案3次,李某共计参与作案3次,朱某共计参与作案6次,李某乙共计参与作案5次。
今年4月28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荷塘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等理由,向市中院提起了抗诉。符某也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符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朱某、李某乙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符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符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朱某、李某乙与符某、李某共谋,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符某、李某、朱某、李某乙在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中,与传销组织成员相互勾结。
最终,符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李某乙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7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