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化妆品 弋阳一传销大案“主任”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设立传销站点、组织会员听课、收取会员费、发展下线,2月2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吴某2008年底参加假借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轩妍阳光化妆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必须交2800元钱购买此商品作为加入资格,实际并无此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后才可发展下线人员,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划分层级的依据,骗取参加者的钱财。2009年6月20日该传销组织从乐平市流入弋阳县,被告人陈某、吴某作为在弋阳县的该传销组织中主任,属于较高层级的管理人员,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下层级的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有关传销内容的上课,并发展下线人员。被告人吴某负责管理对下层级传销人员的有关传销内容的上课,并发展下线人员。
2009年7月20日,弋阳县公安局对在弋阳县的该传销组织进行了打击,并遣送了数十名人员回原籍,被告人陈某与黄某等却到火车上劝留传销人员,并在贵溪市火车站劝留了19名传销人员返回弋阳县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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