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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李某介绍他人参加网络传销案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作者:佚名 2024年05月01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2日,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向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关于李某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线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是中天兴盛公司的服务商。中天兴盛公司的“超级团购”属于网络传销,从下到上组成了“会员→经销商→服务商→运营中心代理商→公司核心管理层→龙某(传销组织者)”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鼓动下层人员不断发展他人参加,上层人员从下层人员投入的资金中按照相应标准获得相应数额的返利。当事人李某共介绍311人参加到该起网络传销中(该起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龙某等29人已被沙湾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

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超级团购”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介绍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6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49597.69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的行为依法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保护公众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及市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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