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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雁江区:非法传销案的特点成因对策(3)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2010年09月1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2、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及场所管理,努力提高防范能力。传销组织活动特点之一就是跨区实行异地区传销。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切实纳入辖区派出所的管理之中,联合社区民警及社区管理人员等力量要经常深入社区,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对外地人租住房屋以及外地人经常聚集场所要加强管理;还要及时与社区和中介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起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渠道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把打击和防范有机结合起来。以“准确分析、精确打击、有效防控”为原则,提高防范和打击能力,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传销人员涌进市区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出租房、宾馆、饭店里,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时间性,这就要求辖区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强在社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对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教育为辅。 

 

  4、严格依法处治非法传销活动。针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切实掌握传销组织违法犯罪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严惩策划、组织者,摧毁传销网络,教育解救广大受骗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予以处置。对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组织者,多次参与传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骨干分子,要依法严惩。对于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要进行教育,并及时遣散,对于执迷不悟的顽固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对于传销的下线参与人员,还是应当根据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以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5、加强立法工作。在刑法或其他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中增加规范传销行为的具体条文,对“非法经营所获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的做出具体司法解释,也可以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增加传销罪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传销行为的定性、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确定法律依据,如对传销的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的规范,以给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提供法律保障,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年来,一度查禁的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针对这一现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第一次在刑法中明确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传销明确定罪更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以前刑法对传销没有明确定罪,很多人并不知道传销是犯罪,最多只受行政处罚,所以对从事传销揽财十分热衷,群众因为对传销的危害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打击传销也缺乏积极性。现在对传销明确单独定罪,将传销行为上升到刑法规范的范围,可以起到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打击传销的积极性、主动性的作用。对传销明确定罪,还有利于明确划分传销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使得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准确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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