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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堂纵容挂靠企业从事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2.1亿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2020年06月08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年来,一些直销企业打着“国家允许”“直销团队”“连锁企业”的旗号,却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纵容挂靠企业进行传销活动。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一起通过挂靠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堂”)进行传销的案件浮出水面。

2020年2月17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布了《朱孟菊、高树娟、高义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以来,朱孟菊、高树娟、高义荣等人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斛农业”)、永春堂福斛国际的名义引诱临沭县30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朱孟菊、高树娟、高义荣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判处朱孟菊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30万元至100万元;判处高树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10万元至30万元;判处高义荣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

传销傍直销

永春堂于2015年2月拿到“直销经营许可证”,被允许经营保健食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永春堂的直销产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三类16种,目前共有12家在营分公司。其中,安徽、浙江、上海、济南永春堂四家分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永春堂最早被指涉及传销是在2007年。据山西新闻网报道,山西晋中开发区工商分局端掉了两个“山东永春堂”传销窝点,当场查获传销人员36人,最小的17岁,最大的60岁,他们被上线陆续骗到晋中市从事或准备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搜到大量上课用的笔记本以及上线传销“进阶网络图”和标有“山东永春堂公司”的产品介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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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据天眼查资料显示,2018年7月18日,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显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5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5年12月7日,汪圣远、谢云峰、宋丙元等人注册成立了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设计了运营模式和奖金制度,搭建了 “会员购物商城”购物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缴纳会费购买商品为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下线投资金额为依据给予返利。

2016年11月8日,山东福斛农业公司与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以“永春堂福斛国际”直销的名义,制作宣传标识和宣传资料,对外销售永春堂系列产品,利用永春堂集团总部运营中心会议室多次举办会议培训等活动,永春堂公司按照福斛公司“会员购物商城”会员管理系统平台中的订单信息向缴纳费用的会员寄送公司产品,开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期间,汪圣远、谢云峰、宋丙元在山东泗水、临沂、江苏等地通过组织召开创业说明会、培训会、促销会、招商会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和培训,会员发展地域、层级和人数迅速扩大,截止到2017年7月止,会员已遍布山东、江苏等多地城乡。

福斛农业早已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将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山东福斛公司传销案列为“净网雷霆”行动的典型案例之一。

挂靠企业搞传销 最高涉案金额达2.1亿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山东福斛有8条判决书的记录(其中包括二审裁定书),均显示此公司员工曾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最高涉案金额2.1亿余元。

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12月以来,殷庆福、张丽、胡京霞和汪圣远、谢云峰、李梅、朱孟菊、袁利等人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诱骗90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1.45亿余元。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8月以来,刘某甲、王某甲等人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诱骗14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2019年5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宋丙元、汪圣远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会员账号总数为24799个,发展层级119层。其中,普通会员7203人,一级代理13090人,二级代理3929人,县级代理356人,市级代理133人,省级代理58人,一星董事27人,二星董事3人。经鉴定,福斛公司收取会员费共计2.1亿余元。

2019年05月17日《李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8月份以来,李某、陈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有限公司名义,诱骗60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9400余万元。

2019年5月28日《李胜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以来,李胜云、李善彩等以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春堂福斛国际有限公司名义,诱骗5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被告人李胜云下线层级23层,下线人数为598人,非法获利85975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布的《李善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李善彩加入“永春堂福斛国际”以拉取人头缴纳会费,以拉取的会员人数、层级、投资数额计提报酬的方式实施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诱骗临沭县300余人加入,涉案金额7052400元。

“合作关联方”一直是直销行业藏污纳垢严重的地方。对于合作企业,往往打着战略合作的旗号,以挂靠的形式、直销的模式发展业务,既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也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深受其害。一旦出了问题,直销企业立马撇清关系,以逃避监管和处罚。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目前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福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仍然是在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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