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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假天狮传销案,判了!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20年09月26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第十期)
01
(2020)云0302刑初114号
七被告人为逼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
非法拘禁案

2019年4月23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人员“杨某锋”(在逃)以合伙开店为名将被害人谢某从苏州市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尔后,该传销组织人员“李某”(在逃)将谢某带至麒麟区某传销窝点,由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控制谢某人身自由,并对谢某“洗脑”,逼迫其加入该传销组织。因谢某不愿加入,2019年5月8日被送走。被害人谢某被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1)、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辱骂、殴打行为。
2019年5月2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人员“徐某”(在逃)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李某从重庆市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被告人王某将李某带至麒麟区某传销窝点,由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控制李某人身自由,并对李某“洗脑”,逼迫其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5月23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所为逼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罪责相当,应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处罚。七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累计时间长,并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殴打,应从重处罚。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1)、王某、李某江、李某(2)、宋某、张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02
(2020)云0302刑初198号
五被告人为非法传销
拘禁期间多次殴打他人案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周某骗至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某传销窝点,尔后被告人韦某、黄某程、仇某、黄某会对被害人周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
期间因周某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被多次殴打,2019年6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由于被告人黄某程、韦某等人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周某左眼眶、面部、右上臂、右下臂等部位皮肤多处挫伤的轻微伤后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程、韦某、仇某、黄某会、赵某为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罪责相当,属主犯,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处罚。五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时间长,对被害人多次殴打,并造成轻微伤后果,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庭审中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程、韦某、仇某、黄某会、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03
(2020)云0302刑初484号
刘某盗窃摩托车案
2020年1月26日14时许,刘某在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官坡社区某工厂门口,见停放的摩托车钥匙插在车上,便将该辆“豪爵”牌二手摩托车盗走。
2020年4月30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4
(2020)云0302刑初476号
任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2019年1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韩某开车拉防火泥到曲靖市麒麟区某地,因让被告人任某下防火泥,与任某发生口角,后任某从仓库门后面拿了一根角铁殴打韩某,造成被害人韩某损伤。
经法医学鉴定,韩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任某已赔偿被告人110080元,并取得韩某谅解。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被告人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05
(2020)云0302刑初474号
朱某利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朱某因需要还款,于2017年2月4日19时许,持温某信用卡至曲靖市麒麟区某商行骗取被害人曹某信任,后让曹某帮其代还26000元信用卡欠款,曹某代还该笔欠款后,朱某便让温某将其信用卡密码修改,以此方式骗取26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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