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西藏|新疆|内蒙|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重庆|更多…

发展下线721个 江西一传销人员获刑四年罚三十万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新网 作者:佚名 2020年05月06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中新网南昌4月26日电 (元春华 左禄山 记者李韵涵)发展下线721个、吸收资金1776万元……记者26日从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洪某加入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成为会员。不久后,洪某回到金溪并在当地通过大量宣传、推广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引诱他人交纳100-1000美元、2000-5000美元、10000美元、30000美元、50000美元五个等次的门槛费成为该传销组织会员,并按上述交纳门槛费标准划分一至五星五个等级会员。这些会员在网站进行注册后,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对会员安排网构点位。注册成为新会员并由上线推荐会员操作激活账号后,该传销组织设置了推荐奖、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等团队计酬模式,同时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享有公司销售分红作为激励,不断发展会员新人加入。


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洪某在金溪县注册成立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自己担任负责人。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洪某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级会员注册账户721个,下线会员充值资金达2537600美元(人民币177632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洪某被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太阳线”型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发后,被告人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完)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及时告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

救助热线

救助热线:18627083938

反传销咨询图片

在线QQ咨询

咨询员1& 咨询员2
咨询员3 叶飘零老师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本站创建于2007年1月,是由叶飘零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2007年2月在国家工信部注册备案,正式开通。
      2009年8月网站总部由浙江迁入湖北省武汉市,更名为"反传销网",同时成立反传销解救部,外出各地帮助家属解救陷入传销受害者。
      多年来,解救部成员奔走万里,辗转全国33个省几百多个城市,深入传销腹地寻找和解救劝说,成功的挽救上千个家庭。……[详细]

    友情链接 申请加入
    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