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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粉象生活”因涉嫌传销致多家公司被冻结账户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社交财经 作者:佚名 2020年09月04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久前,社交财经发表了题为《社交电商“粉象生活”运营公司杭州粉象家科技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账户》一文之后引起网友关注。随后,社交财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注意到多家与粉象生活有关的公司也因涉嫌传销被冻结。

8月2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题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涉案银行帐号57×××01、33×××89内理财基金予以冻结。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传销,有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可能。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城西支行涉嫌传销的银行账号57×××01、江苏银行杭州分行33×××89内理财基金予以冻结。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李红星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由粉象家(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00%。

另外一篇裁定书题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银行帐号57×××01内理财基金及支付宝账户ID:20×××25、20×××03、20×××62、20×××17、20×××20、20×××30内资金予以冻结。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传销,有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可能。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城西支行涉嫌传销的银行账号57×××01内理财基金予以冻结。

二、将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ID:20×××25、20×××03、20×××62、20×××17、20×××20、20×××30内资金予以冻结。

据天眼查APP显示,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红星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由杭州粉象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集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更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粉象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均是李红星。

此外,社交财经还注意到,8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发布一则题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微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杭州微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杭州微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涉案银行帐号57×××02内理财基金予以冻结。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微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传销,有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可能。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杭州微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城西支行涉嫌传销的银行账号57×××02内理财基金予以冻结。

据天眼查APP显示,杭州微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徐颖杰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从股权投资关系来看,该公司与粉象生活没有直接关联。

截图来自:中国经济网

据公开资料显示,粉象生活成立于2018年5月,目前,用户数近3000万、GMV达到百亿级别。而在此前,中国网财经与中国经济网曾发文质疑社交电商“粉象生活”涉嫌传销的新闻,如今社交电商“粉象生活”因涉嫌传销致多家公司被冻结账户已然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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