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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天控股(集团)因涉嫌传销被罚没9500多万元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融媒新发现 作者:佚名 2021年05月21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题为《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判决书》)。

  据《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告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诉被告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门市监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案,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723行初139号行政判决。祥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祥天公司由周剑和周登荣共同出资,于2010年7月19日设立,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A768定代表人为周剑。2019年3月11日,祥天公司变更住所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横沟桥镇付桥村,2019年6月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郑钧。原告祥天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开始通过设立在美国的“祥天能源集团”(XTEnergyGroupInc)以股权转让授权的方式将其股份授权给王燕杰,王燕杰在未获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原始股”为公司募集资金。

  原告祥天公司在其控制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上宣传祥天股票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购买原始股将会在上市后获取巨大收益的宣传内容,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组成了销售网络,吸引社会公众购买该公司宣传的“原始股”。原告祥天公司采用了多层代理报单的销售模式,每一层按一定的区间差价从下层发展的人员的业绩中获取无特定比例的区间差价收益。销售时以1.1万元至2.5万元/单(1190股)的价格从上至下分层级分区间价格逐级报单销售,新加入者需另缴纳600元的开户费,直接推荐新的会员加入可得10%的推荐奖励。2018年4月开始至2019年7月期间,王燕杰本人及其下层代理按照时任原告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的安排转入其指定账户“原始股”销售报单资金共29772.0859万元。

  2018年5月开始至2019年6月,江洁及其下线人员共转入王燕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732346969113账户、王燕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50000143435账户“原始股”销售报单资金24777.2326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蔡开燕及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共计转入江洁的6228480478533112577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4663760680615账户“原始股”销售报单资金2083.2109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倪永珍及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共计转入蔡开燕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00638843596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18604701575账户、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20012332825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021000089707账户“原始股”销售报单资金5312.7756万元。石门县会员涂玉秀于2019年4月结识了倪永珍,并于2019年4月17日以2.1万元/单的价格购买了2单“原始股”成为其下线股东会员,其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6228198000924账户向倪永珍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630036007326账户交纳了“原始股”报单资金4.2万元。以上共计61949.9505万元。

  被告石门市监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原告祥天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对原告公司网站、公众号信息取证并公证、调取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等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于2020年1月20日对原告祥天公司作出石市监行告字[202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日通过邮寄方式予以送达。原告收到该告知书后,申请听证。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召开听证会,原告到会并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被告石门市监局认为原告祥天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了石市监行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传销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9320.780896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上缴国库。

  另查明,江洁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该案现已侦查终结并由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石门市监局作出的石市监行处字[202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判驳回祥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天眼查APP显示,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9日,实缴资本为5008万元,毛华担任法人,周登荣持股30%,郑钧持股70%。

  文章来源:融媒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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