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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诱人宣传勿贪便宜,网上同样不会掉馅饼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云南网 作者:张 芳 2012年03月27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日有媒体报道,太平洋直购被指涉嫌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传销、非法集资等案例也发展出网上渠道和形式。业内人士提醒, 传销通常是以“销售人头”为核心,即每个人加入通常需要一定金额的“人头费”,即会员的加入门槛;而合法的销售行为通常是销售商品并赚取中间利润,是以销售商品为核心。有律师称,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涉足网上代理销售时,自我保护的措施就是三思而后行,多向专业人士咨询,多考虑风险而不是收益,面对种种诱惑,宁可信其无。

 

  发展下线分享未来利益

 

  据媒体报道,自1997年中国电子商务问世以来,还没有哪一家像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陷入如此巨大的合法性争议中。该报道还显示了太平洋直购运营路径:首先创建购物网站创造虚拟货币PV,一种用以锁定未来网购消费的电子消费券,指代“未来利润”,1PV=7元人民币;随后需免费注册为太平洋直购会员,会员入网购物或拉他人入网购物都会获得相应的PV积分返利;网站未来利润拿出来提前贩卖,且不设限量会员“线下”交纳保证金购买PV成为渠道商,高级别的渠道商可以将手中的PV批发给低级别的渠道商,获得不同级差的奖金;接着,在“线下”通过招商会等形式发展渠道商,渠道商分12级,需交纳保证金由7000元至7000万元不等;此外,“精彩生活”还提供贷款服务,额度不超过渠道商自出资金。例如:自掏腰包17.5万元,可从“精彩生活”贷款17.5万元,合计35万元成为3级渠道商。其中,17.5万元贷款的年利息为15%,每月从保证金中扣2600多元利息给“精彩生活”;签署购买PV合同及15~45天的冷静期后,保证金不被退还。网购消费20万元才能积累1000PV,一个人正常网购消费1000年才能积累到价值35万的PV。其间,“精彩生活”每月从用户17.5万元的保证金中扣除利息,扣光为止;届时,用户还拖欠着“精彩生活”17.5万元的贷款。

 

  有人认为太平洋直购只是看起来像传销,但与传销有本质区别,传销的本质是一种欺骗利用、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太平洋直购没有威逼利用他人,也没有骗取财物,如果存在(传销)的话,公司肯定早就被查封了。有人则肯定这就是传销,称太平洋直购的网站购物只是幌子,真正的目的是通过线下“拉人头”的方式牟利,且太平洋直购最大的争议是PV(未来利润)批发,这是大鱼吃小鱼、上家吃下家的游戏,明显是传销。

 

  昆明网友提供类似案例

 

  而对于类似的网站宣传,市民王小姐也曾有一番经历。“有一电子商务机构到昆明举行见面会,以实现女性第二事业为宣传主旨,宣传其电子商务致富经。

 

  具体内容为该公司拥有电子商城,商城拥有自己和其他品牌的百货产品。

 

  该商城会员如果想在自己消费的同时还能赚钱,那么就得开店铺发展加盟店铺。发展的“朋友”越多自己购物的优惠越多,关键是自己还可以每年获得商城的年度分红“奖励”,甚至是出国旅游等等。

 

  相关部门对此已有警示

 

  云南乐意化妆品网CEO郑桂文说:“网络传销打着电子商务等幌子,比传统传销更具有蒙蔽性,因为群众都知道电子商务是一个未来的发展渠道,而真正理解电子商务模式和行为的群众并不普遍,所以这就给网络传销行为带来了更大便利,使其在蒙骗群众的时候往往可以打着高科技、电子商务等旗号。”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介绍,该问题已有权威部门发布的警示。工商总局曾在去年指出,以拉人头公开聚集为特征的传销通过变换手法转向了网络传销,他们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 “网购平台”、“私募基金”、“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要求参与者交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提醒公众,对此种骗局,务必要高度警惕,避免误入传销陷阱。

 

  此外,张宏雷表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指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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