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文章:直销立法要正确处理“三大关系”
【直报网北京1月7日讯】(作者:欧阳文章)新经济时代要加快直销立法的步伐,这是直销行业的一个基本共识。笔者认为,当前是直销立法的最好 时机,一方面,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直销的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一方面,权健事件的出现倒逼直销立法的步伐加快。所以,直销立法既是当务之需,又是当务之急。
如何搞好直销立法工作,笔者以为处理好以下三大关系十分重要:
一是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有必要指出,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主要内容的直销法规,是当时我国经济改革发展下的产物。亦即说,就当时而言,中国需要加入WTO,对美国等国家承诺的三年内出台直销法规必须要兑现。因此,2005年底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适应了当时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
但是,直销法规实施了近15年,现早已不适应直销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销企业和行业专家关于修改直销法规和直销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特别是中国经济进入了新时代,这种呼声传达的不仅仅是要立法的呼唤,更是直销行业改革急需深化的呼唤。具体地说,目前的直销法规如果继续执行,在某种程度上将会阻碍直销行业改革的进程。比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直销行业发展十分重要,但是目前直销法规对直销产品的供给、直销市场的场域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影响了直销行业结构性改革的深化。所以,直销立法一定要处理好与改革的关系,把不利于直销行业改革深化的某些规定取消,从而使直销立法真正起到促进直销行业深化改革的作用。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直销立法一定要把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重中之重。
2005年颁布的直销法规,某种程度上还没有真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对直销领域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还发挥得不够充分。所以,直销立法过程中,要真正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正确处理作为“牛鼻子”。一方面,要通过直销立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进一步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关键;一方面,要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作为我国直销行业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突出优势。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要通过直销立法,把直销企业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价格机制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市场体系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完善的市场秩序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保障。具体地说,要通过直销立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中突出问题导向。比如,直销市场秩序不规范,直销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直销市场规则不统一,等等,通过新的直销法的约束,使市场在直销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直销行业的改革,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直销立法要体现政府对直销行业的监管与服务的进一步加强,从而解决直销市场存在局部失灵问题以及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弊端,以不断增强直销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的重要方式。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性质、功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其实施主要靠他律;道德规范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其实施主要靠自律。直销立法必须考虑到: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必须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可以对社会关系进行外化约束,德治可以用道德伦理来进行内化规范。因此,直销立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005年颁布的直销法规由于没有很好地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道德规范在一些直销企业中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因而涉嫌传销的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权健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从这个意义上讲,直销立法要充分考虑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而非既定规则及强制力来调整直销企业及直销人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直销立法要把法治要求与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相互融通。比如,直销法可以规定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直销企业在崇尚社会公德的过程中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