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组织假借服饰、化妆品连锁销售,两年时间里在湖南、湖北等地发展下线545人,非法经营额达756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茅箭区法院对该团伙成员一审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团伙头目李某、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自2006年以来,陕西省韩城市两男子李某、刘某伙同李某某、郭某、孙某、崔某、崔某某、付某(均已判刑)在湖南省衡阳市和十堰市城区,以从事“BOSS”服饰、“ 雅邦”芦荟化妆品等产品连锁销售为名,采用要求被发展人员至少交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方可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资格的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所谓“五级三阶制”、“三大奖金”分配所得款项的手段,逐级发展下线人员,相继发展骨干成员20余人组成传销体系,进行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截至2008年9月案发,李某累计发展下线286人,非法经营额达398万余元;刘某累计发展下线259人,非法经营额达358万余元。
该传销团伙还利用非法出版物给被传销人员洗脑。经出版局鉴定,该案扣押的《连锁为王》、《消费者》、《业务洽淡》等14册书籍为盗用出版社书号或无任何出版记录的非法出版物。
据了解,传销人员大多以亲戚、朋友等关系为纽带组成单个的小集体,由集体负责人直接与上线联系,卖出产品所得财物,按照由上到下的等级排序进行分成。成员中郭女士被自己的哥哥推荐参加传销,成为李某、付某的下线,自购11份产品,投资36800元,又发展郭某(10份33500元)、鲁某(10份33500元)、辛某等11个下线。
案发后,李某、刘某于2011年先后被警方刑事拘留。在大量证据面前,二人对事实供认不讳。
茅箭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官审理认为,李某、刘某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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