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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57人涉嫌“拉人头”传销受审
作者:邓建华  文章来源:云南网  点击数 162  更新时间:2012/4/9 10:14:01  文章录入:admin

 

  庭审预告

 

  开庭:4月10日至12日

 

  地点:官渡区人民法院

 

  为了达到传销的高回报预期而不择手段,从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中“拉人头”形成数千人的传销网络,在网络组织中发展业务员,可谓“严密完美”——5年来从中骗取巨额钱财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房屋、汽车等高档商品。明日起,57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在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 五级数千人传销网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凤利(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余群芳(化名于洋)、王炳辉、王大勇(在逃)、王辉、魏吉平等人,在官渡区古镇、六古村、金刚村、尚义村一带,以发展连锁销售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形成了上下网络关系,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从中骗取巨额钱财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房屋、汽车等高档商品。

 

  公诉方称,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传销活动中,余群芳、王炳辉等人以做生意或者其他名义骗取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和同学同乡等来到昆明,随后对这些人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洗脑”,谎称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鼓动发展下线越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就越多。

 

  公诉方在起诉状中诉称,至案发前,该传销组织已形成了五级数千人的传销网络关系。为了阻止想离开的人,余、王等人甚至使用了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群劳(化名于洋)、王炳辉、王大勇(在逃)、王辉、魏吉平等53名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赵某某、崔某某、鲁某、刘某某等4 人则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于10日至12日在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此次审理,被告人多达57人,一些被告甚至有家庭成员,辩护律师则多达40余人。

 

  律师 “拉人头”害人又害己

 

  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宝静总结近年来承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传销大多从家庭成员之间发展开来。通常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间互为传销组织层级的上下线,最后导致全家被逮捕或网上通缉。

 

  饶宝静说,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规定。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主体,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不构成本罪。传销犯罪活动危害巨大,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参与传销人员痴迷于传销组织者编织的发财美梦中,欺骗亲戚朋友,导致了不少家庭破碎,传销组织方式也倾向于暴力化,甚至于向涉黑组织发展,因上线卷款潜逃等问题,时有群体性事件发生,公然暴力对抗查处的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不少传销人员既是违法参与者,又是受害人,从已经破获的传销案件分析,传销参与人员中多数前期是被骗入伙,并形成恶性循环,使传销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诈骗群体”。不少被骗者及其亲属为了寻找和解救受骗的亲人,有的变卖家产,有的失去了工作,传销参与人员被害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不在少数。

 

  因此,在国家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希望人们理性生活,远离传销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