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天水好姐妹因28万购车款上法庭 牵扯传销法院不受理
作者:宋芳科 苏晓斌  文章来源:每日甘肃网  点击数 141  更新时间:2012/4/9 10:24:41  文章录入:admin


  借走我28万元为啥告不了你

 

  由于该借款案件牵扯传销行为;法院: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的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驳回诉讼

 

   好姐妹因购车款纠纷斗上法庭,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背后竟然是传销引发的纠纷。昨日记者从天水麦积区法院获悉,一起28万元借款纠纷案背后却牵扯着传销行为。这样的案子到底怎么判?法院一审以传销不作为民事纠纷受理为由,直接驳回了诉讼。

 

  借走28万元

 

  既不买车也不还钱

 

  家住天水麦积区的雷女士向麦积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同事毛女士拿去她28万元购车款一年多,到现在一直不还款也不购车。该案立案后,受理法官调查发现,雷女士和毛女士在同一单位工作,以前两个人的关系非常好,在外面都以姐妹相称。好姐妹为何会反目?雷女士说,2010年2月,毛女士说她有关系可以低价购买丰田汽车,所以她便让丈夫给毛女士的卡上打去28万元。可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毛女士既不还钱,也不买车。姐妹情分已经不在,她决定告到法院维权。

 

  对簿公堂

 

  牵扯传销法院不受理

 

  “我也是受害者,我找谁说理去!”面对法院调查毛女士竟然说出了这样一句话。据毛女士说,2010年她陷入了传销组织,脑袋发热。当时传销组织宣称“小额资本运作”利润丰厚,一次投入终身受益。她投入了一笔钱之后,前几个月还有返利。想想有利可图,她便找来好姐妹雷女士一起发财,不料后来大家都被骗了。据法院审查,毛女士所说的“小额运作资本”是一传销组织的谎言,雷女士当初投入的28万元并不是买车钱,其本人也用这些钱加入“小额运作资本”来牟利。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法院驳回了雷女士的诉讼。

 

  律师说法

 

  传销纠纷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传销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雷女士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记者邀请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张彤律师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记者:虽然是传销纠纷,但是雷女士的损失确实存在。法院为何以传销为由不予受理呢?

 

  律师:依据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他字第2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中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记者:这就有一个关键问题,雷女士的损失到底该怎么挽回,是否还有挽回的途径?

 

  律师:首先要明确传销是非法的行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就存在法律风险,甚至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作为雷女士,发现该组织是非法传销组织后,应该积极向工商、公安部门报案。传销组织者被抓获赃款被收缴后,雷女士可以提出赔偿要求,来挽回一部分损失。还有一种则是雷女士可以证明朋友毛女士涉嫌诈骗,她自己参与此事并不知情。由此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后一种方式如果没有证据更无法获得支持。由此,雷女士参加非法的传销组织,造成的损失法律不完全保护,其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记者:除了传销,还有哪些利益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呢?

 

  律师:这个范围可能比较广一些,但是大家熟知的赌债、被法院认定的高利贷等都不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当然一切违法的行为也不受民事法律的保护,传销也是其中之一。

 

  相关新闻

 

  骗老乡入“鼠窝”

 

  男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记者樊丽通讯员张晓刚

 

  商报讯加入传销团伙的四川男子张某,为发展下线,竟然以给老乡介绍工作为由,骗老乡误入鼠窝后,伙同传销成员田某控制老乡的自由。近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7月19日18时许,四川男子张某以给老乡小李介绍在天水开挖掘机的工作为名,将小李骗至天水市麦积区高家湾一出租房的传销窝点后,在出租房内等候的田某等其他传销人员以替李某保管贵重物品为由强行拿走其钱包(内有1500元现金、三张银行卡及身份证)及手机一部等物品,并对其强行灌输传销理念,欲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至此,张某纠集田某限制被害人小李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达8天之久,直到2011年7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被公安机关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