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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传销和参与传销同样犯法
作者:滕端钦  文章来源:福清侨乡报  点击数 43  更新时间:2012/4/12 10:32:07  文章录入:admin

 

  2011年2月,被告人向某荣在玉屏路租了一套房子,对外称用于经营物流生意,实际上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1年2月18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向某荣、向某生、柳某与周某飞、张某、周某冰、钟某、郭某、钱某、莫某、徐某等11人伙同其他同案人(另案处理)以“包工地”、“介绍工程”、“帮忙看赌场”等为借口,将被害人胡某、陶某、冉某、夏某骗到出租房内,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扣押随身钱物及手机、房门加锁、限制外出及与外界联系等非法手段将被害人拘禁在传销网点内,逼迫他们交纳会费2800元加入传销组织。8月31日,福清市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向某荣等11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被判处缓刑。

 

  据办案法官介绍,截至2011年9月,法院共审理因传销而发生的非法拘禁案23件99人,从涉案情况看,非法传销案件涉案人数多,参与人员广,并且易衍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类型。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均为外来人口,多为社会待业或无业人员,且人员有年轻化趋势,呈现出以男性为主,女性积极参与的特点;被害人多与被告人熟识,多数是同学、亲属、老乡关系,但也出现了通过网络交友平台寻觅新成员的现象;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及以上学历占绝大多数,也有少数大学生;从犯罪手段来看,主要是采取欺骗、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造成被拘禁人员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从案发地点来看,集中于人口密集、经济较活跃地区,非法拘禁场所均发生在私人出租房内。案发的主要诱因是利益驱动,被告人以蛊惑性、煽动性极强的营销、包工程、学艺等为幌子,使怀有成名、暴富幻想的被害人误入陷阱。法官说,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想借传销致富,改变自己的生活和命运是不现实的。

 

  法官认为,造成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是:

 

  管辖权不明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传销行为,但是工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却缺乏对传销人员的强制处置权,只能予以驱散或者查实之后交公安机关处理,无形中助长了非法传销的蔓延。

 

  舆论宣传不健全。大部分人加入非法传销的人员系受诱骗所致,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直销的分辨不清,对非法传销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后仍有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出租房管理不完善。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实践中,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均未硬性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屋主对租住人员在出租房内从事何种活动并不知晓,导致监控不力,使得出租房容易成为传销的集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