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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标准导致以“传销罪”究责难
作者: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 164  更新时间:2012/5/1 9:51:34  文章录入:admin

 

4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工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暨专项行动部署会,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而从2月起,江西省各地公安机关严打传销活动的大幕就已经开启。

 

虽然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放松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援引3年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头目究责的案例却很少见。多名受访民警表示,传销案件取证难及定罪标准中“涉案人数30人以上”该如何界定,成为该罪名被迫“束之高阁”的两大主因。而对于“屡教不改”的传销人员缺乏法律明确约束,也是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多名受访民警表示:“应完善打击传销方面的立法工作。”

 

 

抓获传销人员现场。(韩长明 摄)

 

南昌县一天打掉5个传销窝点

 

4月6日上午,南昌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深入南昌县公安局,现场指挥打击传销集中统一行动。当天,南昌县公安局调集200余名民警,一举打掉5个传销窝点,38名涉嫌参与传销的人员被带回审查。

 

4月9日晚,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联合工商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了打击传销统一行动。当晚,该分局出动警力218人,捣毁传销窝点8个,驱散传销人员近百人,刑事拘留5人。

 

一场针对传销活动的“战争”,在赣鄱大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会议透露,2011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400余起,取缔捣毁传销窝点1.8万余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17万余人次。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传销案件1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00余名,追缴涉案资金近9亿元。成功侦破了“百万买家”、“E玛国际”等一批特大传销犯罪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当前不少地区传销违法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危害不断加剧,形势复杂严峻。

 

暴力化和网络虚拟化成传销新特点

 

今年3月底,一起传销组织成员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案件,在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舒某等11人,均系某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为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以女性成员在网上邀网友来南昌县见面为由,将受害者骗至传销窝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恐吓和殴打等手段,逼迫受骗者交钱加入传销组织。

 

该案被害人张某,便是被传销组织成员从网上骗来的,当他欲强行离开时,被人按倒在地,身上的物品被搜走,还遭到捆绑、威胁和恐吓,要他交出2万元才能离开。

 

南昌县公安局打击传销工作队队长张克明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此案很有代表性,“目前的传销活动和以前相比,暴力化和网络虚拟化的特点越来越显现”。

 

此外,传销组织的欺骗手段也更加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受骗者不再是被邀请来开店或被告知找到了新工作,而是因“网恋”受骗。去年7月至9月,南昌县警方曾查处过706名男性传销分子,其中有503名是被异性网友(传销组织成员)骗来的,占总数的71%。

 

以“传销罪”究责案例鲜见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头目实施逮捕的案例,江西省公开可查的案例,最早见于2009年7月——南昌市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6名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的传销组织高层批准逮捕。

 

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前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主要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非法经营罪有数额限制,涉案不到5万元的传销头目,所面临的处罚将是行政处罚而非刑责,罚不当罪致使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曾有业内人士乐观预计,这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施行3年来,虽然相关部门持续保持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究责的案例却很鲜见。

 

张克明说,虽然他没掌握相关统计数据,但2011年在南昌县以该罪名究责的案件不足5起。

 

多名受访民警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嫌传销的案件,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追究刑责。

 

反侦查意识强致打击传销取证难

 

“传销案件取证难,应该是最主要的原因。”张克明这一观点,得到了多名受访民警的认同。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甘棠派出所所长刘志宏告诉记者,现在的传销组织成员都比较年轻,文化层次较高,不仅采取系统式精神洗脑,还经常威胁、恐吓下线成员,“如果被人抓了,千万不能说是我发展的,否则你们家人都会有危险”。这导致传销窝点被查出后,传销人员不愿也不敢配合办案人员。

 

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还发现传销头目的反侦查手段越来越强。

 

张克明介绍,许多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实行A级→B级→C级→D级→E级“金字塔”式管理,下级对上级直接负责,单线联系,不准内部横向交叉发展下线。住宿方面,每个“家”(传销窝点)安排一名C级“家长”负责管理,传销头目与这些“家”分离。

 

张克明说,按照法律规定,要追究传销头目的刑责,其必须有下线,头目和自己的下线分离,便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认为,部分传销行为建立在信任关系的基础上,上、下线往往具有亲密关系。他们在交付财物的时候,高度信任对方,很少要求对方提供收款凭证。而且,在传销中单笔业务往往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导致抓获嫌疑人后,获取证言和书证比较困难。

 

“涉案30人以上”如何界定

 

许多受访民警还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标准中“涉案人数30人以上”该如何认定,也直接影响到传销案件的侦办。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该司法解释,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

 

办案民警认为,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相对容易把握,结合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职务、所处层级以及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等问题,认定起来比较清晰;但第三个条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应该如何认定?

 

张克明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只要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达到30人以上,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就可以对组织领导者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

 

另一种意见是对人数严格把握,认为只有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即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下线,或者能够指控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的传销人员到“30人以上”,才可以认定符合这一条件。

 

“这个标准如何来界定,公安和检察机关之间都经常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受访民警说。

 

“屡教不改”如何处罚存空白

 

此外,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在诸多民警看来,还包括对“屡教不改”的传销人员缺乏法律明确约束有关。

 

4月15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庐南派出所民警在该市甘棠公园纪念碑处,解救了一名被一伙传销人员控制的受害者,随后在辖区一出租屋内查获9名传销人员。警方在核实传销人员身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后予以遣散。

 

庐南派出所教导员熊明宇表示,对于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人员该如何处理,没有法律条文,只能教育和遣散。

 

张克明曾对自己某一段时间查处的913名传销人员做过调查,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有28人,被查处2次的有96人。张克明说:“作为基层公安民警,我们希望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对如何处罚那些多次参加传销行为的人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