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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海棠茶搞传销 宜昌男子骗了200万 |
作者:王晶晶 文章来源:三峡商报 点击数 156 更新时间:2012/5/4 14:24:1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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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人韦强偶然在生意中了解到某保健品的销售模式,从而发现“商机”。他与某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由高校负责产品的研发,自己成立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及售后服务。去年4月,韦强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和网站。
随后,韦强在仅取得200余盒产品样品,无合法商品的情况下,制定营销方案,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7个层级来返利。梁林、刘波、林红、戴宇等人相继加入。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直接或间接发展194人,骗取加盟费190余万元,并将收取的加盟费及定金以奖励小轿车和发放市场管理津贴的名义予以瓜分……
今年年初,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底,该案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韦强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缓刑,并分别处1万5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商机
韦强,原本是在宜昌做票务代理生意,事业的转折出现在2010年。那年,韦强到外地参加一票务经销商会时,偶然了解到一个卖保健品的销售模式,从中得到启发。在韦强看来,如果按照这个模式经营,前期投资不大,只要能发展到人加盟,公司就有利润,发展的人越多,公司的利润就越高,很有前景。
想到这里,韦强非常兴奋,一股创业的冲动抓牢了他,他当即联系上一名老乡王某。听到韦强一番宏观憧憬,王某同意与其合作。两人商量好,韦强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业务,王某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办公室事务。
2011年3月底,韦强与某高校签订《科研产品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校方负责某海棠茶系列产品的研发,韦强的公司负责该海棠茶的生产包装、总经销及售后服务。
同年4月底,韦强登记注册成立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海棠系列产品的研发、会务会展服务、票务代理、酒店管理、企业营销计划。按照韦强的构想,公司采用专卖店销售,县级代理保护,达到万店连锁。为了提升公司形象,韦强还专门注册了官方网站。
“东风”
一切准备就绪,只待“东风”。
随后,韦强从某高校取得“海棠茶”样品241盒(每盒半斤)。拿到样品,韦强迫不及待地进入营销流程。在没有合法商品的情况下,韦强制定了以万店连锁成长培养实施计划为主要内容的“营销方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社区店”、“主任社区店”、“经理社区店”、“总经理社区店”、“形象店”、“旗舰店”、“享受县级代理资格”的顺序组成7个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记者搜索了一下,还能搜索到该公司的官方网站,上面网站包含有产品介绍和招商加盟致辞,并刊载有“专卖店、县级代理体系的建设本着‘参与为上、融入为先、造福大众’的宗旨的字样”,设置了体验性专卖店类、不支持不鼓励另行开店类以及开店类三大类六小项的类别,不额外收取加盟费,而是以首次购货款1万元至32万元的形式,取得相应专卖店类别的资格。
加盟
2011年5月,韦强以前认识的荆州朋友梁林来宜参加一个招商会,顺便来公司看望韦强。在办公室,梁林看到韦强的营销方案,非常感兴趣。再次来宜昌时,梁林带着老乡刘波,三方坐在一起谈“启动市场营销项目”。
梁林认为,可以依靠高校的科研成果,借公司的平台,搞一把传销活动,打一下法律的擦边球。三方协商,由韦强负责吃住服务,安排讲课、参观的流程,梁林和刘波负责市场,招收加盟成员。此时,因人员不够,韦强把一直跟随自己搞票务的陈某安排过来,任财务总管,同时协助韦强搞服务工作。
招商进行得如火如荼时,海棠茶却还没有产品化,只有高校提供的少量样品。按照有关规定,样品是不能上市进行销售的。即使有产品出来,也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去工商部门变更销售许可以后,才能进行销售。
“钱景”
长期做销售工作,韦强练就了好口才,他负责给加盟人讲课,除了基本的公司和产品信息,重点讲这种模式和传销模式的区别,让听课的人打消顾虑,放心来加盟公司;讲课最后,韦强会讲公司未来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发展前景,让加盟者看到成功和发财的希望,比如说,做到总经理社区店,即可得到101万元的现金和一辆10万元的车等等。
公司收取每个加盟店一万元定金,既不用于产品开发,又不用于产品购销,也不用于店面设计、规划和建设,全部用做其它方面的开支。加盟商加入后,必须做到第一个月内能引荐成功一个社区店,三个月内能完成三个,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则自动被清退,加盟费不退还。如果这个人没有完成任务,他可以找另外一个加盟商替换他。
2011年5月,在梁林、刘波加入之后,重庆人林红、四川人戴宇等人先后加入,并成立了由韦强等五人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各片区发展人员,采取先邀约他人到高校实验室参观、在公司听课等以获取他人信任,引诱他人缴费加入。
判刑
据司法机关统计,截至同年6月底,在一个月时间内,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共计194人,骗取加盟费及定金共计1933700元,并将所收取的加盟费及定金以奖励小轿车和发送市场管理津贴的名义予以瓜分。
其中,梁林发展84人,达到总经理社区店级别,获得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一辆及市场开发费85800元;刘波发展34人,获得轿车一辆及开发费10400元;林红发展33人,获得轿车一辆及开发费6000元;戴宇发展32人,获得轿车一辆。
韦强落网后,向警方交代,“我们这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但我还是力求把它搞成正轨。”然而,韦强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今年4月底,经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韦强等五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缓刑,并分别处1万5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说法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是以商品为幌子,没有进行实质的产品销售,属于刑法所打击的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简言之,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结合本案看,首先,加入者需要缴纳一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在既没有产品也没有实际销售的情况下,直接以发展人员的多少为区分七个等级的依据,通过不断加入人员缴纳的加盟费来维系整个奖励兑现及日常开支,维系该组织的发展和存在,所获取的加盟费基本上用于发展人员较多者的奖励及其他开支,且要求加入者继续发展人员,否则实行替换和清退制度,没有任何自愿交易的保障,逼迫加入者继续发展人员,因此,其实质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打击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这一类型的传销。
宜昌人韦强偶然在生意中了解到某保健品的销售模式,从而发现“商机”。他与某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由高校负责产品的研发,自己成立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及售后服务。去年4月,韦强专门注册成立公司和网站。
随后,韦强在仅取得200余盒产品样品,无合法商品的情况下,制定营销方案,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7个层级来返利。梁林、刘波、林红、戴宇等人相继加入。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直接或间接发展194人,骗取加盟费190余万元,并将收取的加盟费及定金以奖励小轿车和发放市场管理津贴的名义予以瓜分……
今年年初,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底,该案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韦强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缓刑,并分别处1万5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文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