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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网络“钓鱼”“鱼”不咬钩施抢劫 |
作者:杨芳 文章来源:光明网讯 点击数 93 更新时间:2012/6/7 13:18:57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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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利用女性在网上聊天结识男性,并欲将其发展为新成员,不从,对其实施抢劫。2012年6月6日,被告人罗某、罗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被庐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八年不等徒刑,并处一万不等的罚金。
2011年9月25日,被害人黄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传销人员“黄某某”,被其骗至九江市庐山区棉麻公司宿舍二楼李某负责的传销点。被告人李某受传销组织C级管理人员龚某(在逃)指派负责教育黄某。李某安排两名传销人员当黄某师傅,收走其手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求助。10月13日下午,因黄某不愿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指使胡某看住黄某并等候其他传销人员到来,后胡某、林某(在逃)等多名传销人员对黄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致其轻微伤甲级,迫使其交出随身财物:现金1062元人民币、银行卡二张、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品,并迫使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同月14日,林某在ATM机上分别在农业银行从黄某银行卡内取出现金2000元人民币、在工商银行从黄某银行卡内取出现金2400元人民币,后交给龚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某、李某、胡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欢某身为传销点的管理人员,当张某坚持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时,就组织传销人员对其辱骂、殴打、胁迫,逼迫其交出财物,其本人虽未对张某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但是应对其组织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罗某、罗某某、李某、胡某在实施抢劫中均受传销组织上级人员授意和安排,抢劫财物全部上交,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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