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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法院审结5起传销案 9名组织领导者获刑 |
作者:蒋宏宁 文章来源:银川新闻网 点击数 294 更新时间:2012/7/24 15:19:01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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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贺兰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该院近期审理结束的5起传销案件、朱爱存等9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的刑罚惩罚情况。
据该院刑庭庭长白洁介绍,2008年底以来,朱爱存、陈国珍(系夫妻关系)来到贺兰县,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实行实习业务员、高级业务员等“五级三进制”的管理模式,入1股为3800元,入10股为33500元,并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款获得提成。为了便于管理,朱爱存租赁银川市清和北街洞天苑小区一处住房作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日常联络点,由陈占国、陈刚作为管理人员。截至2011年5月30日,共发展下线人员60人以上,朱爱存、陈占国、陈刚达到了高级业务员级别,陈国珍虽未发展下线但其在体系中给下线人员讲课、发工资、收取传销款,协助朱爱存管理传销体系,系朱爱存的共犯。经查,该案用于传销的资金达250万余元,骗取的财物被4人用于购车等日常挥霍。2011年5月31日,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贺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法判处朱爱存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851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其犯罪所用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及违法所得的钻戒一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陈占国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0900元、丰田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陈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4万元、奥迪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陈国珍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贺兰县法院同时还对另外4起传销案件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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