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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传销拘禁他人 酿成惨剧被判重刑 |
作者:黄远庆 祖玉梅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113 更新时间:2013/1/5 15:24:57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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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为强迫受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将受害人锁在房内不准外出,后受害人为逃跑坠楼身亡,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几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重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尸体检验鉴定,认定覃美丽系因从高处坠落导致额骨、顶骨、颅底骨折等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梅、尚小东、刘青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跳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梅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2万元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刘青系传销组织中一般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梅辩称被害人没说过要离开及没见过被害人手机和身份证,其辩护人提出冯梅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被害人坠楼死亡与冯梅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桂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尚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三、被告人刘青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四、由被告人冯梅、尚小东、刘青共同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5337.4元,扣除被告人冯梅已支付的2万元,余款135337.4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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