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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判决全国首例金融传销案
作者:张恒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 156  更新时间:2013/6/12 21:55:39  文章录入:admin

 

  只要交纳4010元,两年内返利累计高达300多万元的全国首例金融传销的犯罪案件,最近,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8名传销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终审判处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金融传销犯罪判决案件。

 

  据了解,2010年7月,刘兰(在逃)在上海成立“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以下称“明明商”)组织,“明明商”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利用人们“快速发财”的心理,散布“一夜暴富”的神话。该组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宣称只要交纳4010元,两年内返利累计高达300多万元。截至案发时查明,仅一年的时间,“明明商”就在22个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人数逾万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本案的核心人物鲍春于2010年7月加入“明明商”,2010年12月自封为明明商“领航人”,全面负责“明明商”的宣传和发展。2011年9月鲍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后,宗红玲成为“明明商”的新任领航人。丁力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5月在大连成立“明明商”分支机构,成为大连地区领航人,负责发展大连地区的“明明商”组织,帮助联系位于大连市高新区的培训学校作为全国“明明商”组织在大连开会的场所,丁力于2011年8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9日因金融传销被劳动教养一年。另据了解,大连分支机构在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内即发展下线240余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春、宗红玲等8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传销,并继续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钱财,起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鲍春、宗红玲等8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宣布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