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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传销组织被洗脑 疯狂诱骗他人被判刑 |
作者:李林清 文章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点击数 138 更新时间:2013/11/21 16:43:1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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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法槌的一声轻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对孙某与另一被告人邱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办案法官当庭展示一张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网络分支图,一个打着“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幌子的传销组织顿时清晰展现在每一个人的眼中。面对着这张结构图,被告人孙某轻轻低下头嘴里嗫嚅着什么,随后向法庭表示愿意认罪服法。
被骗——“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
庭审中,孙某供述,2010年10月份,邱某谎称自己在四川省达州市搞歌厅生意,且生意红火,需要人手帮忙,将其骗至四川省达州市区一出租房。随后邱某安排人员对他进行上课洗脑,让他加入“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传销活动组织,并要求他向该传销组织缴纳40100元的入门费用。缴纳入门费后,邱某随即给自己返利人民币8892元,然后承诺他每发展一个人返利人民币5092元。
骗人——为发财疯狂诱骗他人
邱某的返利行为坚定了孙某加入传销组织的决心,每发展一个人就有五千余元的返利,孙某眼中的“钱途”一片光明。按照邱某发展更多人参加该传销组织的要求,2010年12月到2011年12月期间,孙某以在四川绵阳开茶楼、搞工程赚钱为幌子,先后将张某、曹某等30余人诱骗至四川绵阳市区加入该传销组织。期间,孙某按照邱某的要求,对参加人员进行上课、洗脑、统一安排食宿,传授诱骗下线方法,并要求参加人员每人缴纳40100元的入门费用,再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返利。孙某短时间内与邱某共同成功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惩罚——曾经的受害者成囚徒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人数超过30人,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孙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传销组织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少有的“恶果之树”,从被骗开始然后开始骗人,骗亲友、骗同学、骗同事,层级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最终受到刑事惩罚的人也就越多,最终破碎的除了发财梦还有宝贵的人际情感。对于他们而言,最大的损失不是自由或者财物,而是该如何去重新面对曾经那些至亲至信的人。因此,对于每一个误陷传销骗局的人而言,迷途知返、及早回头恐怕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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