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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的难点2
作者:高峰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90  更新时间:2009/8/19 18:53:04  文章录入:ypl

观点嘉宾 高峰:公安部经 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观点背景

  1990年底,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在我国出现,但是由于其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政府从1995年起开始逐步限制传销的发展,直至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传销在我国走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三个阶段。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打击传销犯罪工作实践看,传销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被骗群众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

  以往的“传商品”只是道具传销网络主要建立在交通便利、生活水平较低的中小城市

  记者:近年来,传销犯罪活动涉及的区域越来越广泛,参与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不仅传销组织者名称多种多样,传销活动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您认为,传销活动呈现的特点有哪些?

  高峰:就我们了解和掌握的情况看,传销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并呈继续扩散蔓延的趋势。传销组织的名称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有的是用假公司或已取缔公司的名义,后面这种情况较普遍,实际上是以自然人为组织者的传销网络,主要在交通便利、生活水平较低的中小城市活动。

  一般来讲,传销组织者套用的都是“专卖”、“代理”等说法,编造“共销”、“重复消费”、“框架营销”、“网络倍增”、“会员卡”、“加盟连锁”、“滚动促销”、“体验行销”等称谓,进行“传商品”、“传人头”,更发展到传销所谓“现代营销理念”、“网络空间”。以往的“传商品”,其产品只是道具,多数没有市场知名度,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而当参与者发现他的财源并非是产品的销售收入而是不断加入者交纳的会费时,产品就失去了意义,以至发展到只传销某个理念。

  传销活动在渠道上也更加广泛,从单纯利用人际关系发展到以中介为载体、以网络为平台,从租用服务器发展到建立网站吸纳会员,通过抽取会员佣金等方法,大肆进行传销活动。

  使用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手法传销策划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参与人员的主观故意就是占有他人钱财

  记者:非法传销在我国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是因为传销组织制度严密,还是活动更趋隐蔽?

  高峰:传销组织的内部确实级别森严,上下线分离,传销人员只知道自己的直接上线,而组织者却幕后策划,遥控指挥。传销活动也更趋隐蔽,主要采取异地传销,中心地点大多是选在租赁房屋的集中地、偏僻居民胡同、闲置厂房等,以城区居民楼内居多,还在房屋外部采取掩饰手段,避免暴露。此外,销售传销物品、资金交纳、发展下线人员等都是秘密进行。

  不论是传商品,还是传人头,传销策划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参与人员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就是占有他人钱财。传销组织者使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法,既不生产也不经营,完全靠发展下线来维持运转,而参与者只要不断地平衡发展下线并且要求下线不断发展下线才有可能升级并获得回报,一旦任一中间环节出错本人就要出局。对绝大多数参与人员来说,所谓的高额回报只是编造的谎言,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各地被判刑、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人员中,极少有人提出上诉、复议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非法敛财行为的违法性。

  平等神话是骗人的鬼话按照“出局”制度,一个传销人员只需一至两年就可以升到A级成为“百万富翁”

  记者:传销说白了就是一种“陷阱”,而好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明明知道是“陷阱”,却心甘情愿上当受骗,这又是为何?

  高峰:传销活动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其规则设计和运作手段极具诱惑力。传销组织敛财骗局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规则设计表面合理,制造平等致富假象。传销组织是依托人际关系建立起来的多层次、不规则放射状的网络体系,尽管形式多样,但实质内容大体一致,都实行“无级三阶制”或类似的管理体系。参加人员按加入传销组织的先后顺序及发展下线人员多少分为不同级别,先入会者只有向下发展人员入会才能按级别提取报酬。规则规定了严格的“晋升”、“超越”、“出局”等制度。而“出局”制度是最具吸引力的,按照其理论上的公式计算,一个传销人员只需一至两年时间就可以升到A级成为“百万富翁”,等到他的下线人员有四个人相继升到A级,他本人就要“出局”,这就给参加人员制造了一个“皇帝轮流做,谁都有钱赚”的平等神话。而这种平等神话,其实是骗人的鬼话。

  其二,歪曲利用新潮概念,片面洗脑灌输。传销组织者编造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宣称自己从事的是新兴的符合国际潮流的经营方式,片面引用发达国家市场营销理论和直销操作程序,在将新成员骗到远离家乡的活动地点,限制在信息极不对称的封闭环境后,巧妙安排说教日程,通过煽情授课、课后沟通、经验介绍、答疑解惑的连续煽动,将新成员的价值观扭曲,使其丧失正确的判断力,把传销作为发财致富的最佳途径,从而“仿佛自愿”地交钱加入。

  传销理论的迷惑性、洗脑灌输的有效性与急于返本进而致富的逐利心理紧密结合,最终把受骗者改为死心塌地的传销人员。

  将石头当成金子卖假如传销活动无限制发展下去,最终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础

  记者: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后,最主要的就是要讲究诚信,而传销犯罪活动依靠出售信任资源发展网络,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石,对此,您怎么看?

  高峰:传销宣扬的“将石头当成金子卖”甚至“连石头都没有就可以取得黄金收益”,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就是出售亲戚朋友对自己的信任资源。为了让人心甘情愿地出售信任资源,传销组织者把传销说成是“让你发财,也让别人发财”的天赐良机。传销培训就像邪教的传教大会,通过相互鼓励,相互肯定,要求大家无条件相信传销的魔力,形成传销神话:辛苦一阵子,享受一辈子,只要发展足够数量的下线,就会成为富翁。而传销人员加入以后,即使发现被骗,惟一的解脱方式也只能靠骗别人来发展下线,一骗十,十骗百,一个庞大的骗子网就逐渐编织起来。

  一名传销者的话最能代表大多数成员的心思:“我也知道受骗了,但钱已经交了,只好再去骗别人,把钱赚回来。”

  假如传销活动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信任资源也将无限量流失,最终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健康发展的诚信基础。

  执法中存在尺度不一、标准不一的问题传销组织者把自己的行为冠以“连锁经营”、“人际网络”等新鲜名词迷惑群众

  记者: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曾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来指导打击传销活动,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群众如何才能认清传销活动的本质面貌呢?

  高峰:立法滞后是导致职能部门对传销活动查处、打击不力的主要因素,也是群众对传销活动的本质面貌认知不清的关键所在。目前,各地公安、工商部门处理一般传销人员的主要措施就是取缔听课活动,许多地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传销人员进行集中遣返,但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

  在执法方面,由于尺度不一、标准不一,许多传销组织利用群众的疑惑,故意断章取义地援引一些文件内容,把自己的行为冠以“连锁经营”、“人际网络”等新鲜名词迷惑群众,致使大量群众无法明辨各种传销行为的本质面目,对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及危害认识不深,轻易受骗参与传销,执法部门对大量涌现的传销活动也打不胜打、防不胜防,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难以形成。

 “四难”问题困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查获的传销团伙和人员中,能达到立案和处罚标准的寥寥无几

  记者: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集中出现、不断反复,是否与该地对打击传销活动工作的重视不够有着极大的关系?是什么问题制约公安机关打击的力度?

  高峰:在公安机关查获的传销团伙和人员中,能达到立案和处罚标准的寥寥无几,很大的原因就是“四难”问题:

  一是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主要犯罪嫌疑人往往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因此传销源头难以发现,组织者难以抓获,更有一些传销核心头目,在向下线发放奖金前,向执法部门匿名“举报”,同时毁匿证据、携款潜逃;

  二是调查取证难。传销有自身的特点,就是一级连一级,但隔级之间联系很少,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上它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造成认定犯罪所要求的证据锁链获取困难,而对新型的互联网传销犯罪,收集、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三是打击处理难。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备,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说传销可以按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进行处罚,而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要求与传销本身特点和危害并不吻合,有时就造成公、检、法认识上的不统一,加上证据不完整,最终形成了传销案件处理难或各地处理结果轻重不一的状况。也正是因为定性、处理难,致使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不敢及时对一些正在“经营”的传销公司进行查处,往往等到人去楼空,才仓促立案;

  四是经费投入难。查处一起传销案件,既要遣返,又要侦查,都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如果没有专门的经费拨付,只能采用驱散、赶走的简单办法,既调动不了工作积极性,也不能有力打击传销行为。

  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理顺配合关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作战

  记者: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您认为该如何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高峰: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

  由于传销是从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一种营销方式演化、变异而来的,所以对一种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要由政府市场秩序管理部门来进行,国务院整规办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规范、管理、引导直销这一市场行为,取缔、打击不规范直销行为和假借直销实搞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建议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以政府为领导、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领导和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要加大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目标。工商、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理顺配合关系,既分工负责又协同作战,并及时总结打击传销活动的经验和做法。

  比如“鲁剑”行动,之所以能取得良好效果,就在于各地公安机关与当地工商部门通过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强力攻势,有效遏制了传销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再就是针对传销网络组织大多是跨省、跨区域,传销组织经常不定期进行跨地区“迁网”,以及传销组织者往往采用异地遥控指挥等特点,公安部在“鲁剑”行动中采取统一领导,积极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解救被禁锢群众、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密切协作,因而取得了明显的战果。

  从个案报道向整体宣传转变将传销网络组织的“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群防机制

  记者:既然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您认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让群众擦亮眼睛,防止上当受骗呢?

  高峰:要在广大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从个案报道向整体宣传转变。要做到执法部门正面宣传与受害群众现身说法相结合,新闻媒体报道与党政工团基层组织教育相结合,整治工作成果与法治宣传相结合,典型案件的报道与揭露传销的欺骗危害性相结合,传销流出地的宣传管理与流入地相结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并将传销网络组织的“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的群防机制。此外,媒体要严格审查、谨慎宣传那些所谓高回报的产品和项目,以防被传销分子利用。

  在此,我还要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并再次重申,警惕传销,防止受骗。“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勤奋工作,诚实做人才能走向成功!

  观点关键词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