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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传销“老总”在安顺领刑 |
作者:程云静 杨媛媛 文章来源:贵州都市报 点击数 176 更新时间:2015/2/9 22:59:47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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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自愿连锁经营”能赚大钱? 经人介绍后,何某觉得前景可观决定加入了该组织,并且顺利发展了两个下线。由于业务突出,3人纷纷当上该组织“老总”职位。近日,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30500元;判处王某1年零4个月,共处罚金7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26岁的何某是湖南省湘潭县人。2009年,何某加入了“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同年王某、李某相继加入该组织。
据了解,“自愿连锁经营”是一个传销组织,加入者需购买份额,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3300元,一人最多能买21份,并且每人需要发展两个直接下线人员。为发展下线,加入者一般都是骗取身边的亲朋好友作为自己的下线。
此外,晋升一级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下线人员购买份额的提成,加入者按照购买份额多少来晋升“职位”,买得份额越多职位越高。购买1至2份为业务员、3至9份为组长、10至64份为主任、65至599份为经理、600份为老总。购买份额的资金将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专人管理。
2012年,何某带着自己的下线人员王某和王某的下线李某等人来到安顺市从事传销活动。之后,由于“业务突出”何某、王某到安顺先后晋升为“老总”。2013年下半年,王某下线李某达到规定的份额,也晋升为“老总”。
据统计,从加入至案发时,何某发展了两个下线,一个是王某,王某又继续发展了两条下线,李某是其中一个。从王某以下,共发展了14级,人员44人。2013年10月22日,因下线人员发现被骗,何某、王某、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王某、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引诱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何某、王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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