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传销组织中成绩显著,其上线便花19.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牌型轿车奖励给被告人尹某某。6月1日,记者了解到,贺兰县法院对河南籍男子尹某某、朱某某及四川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尹某某参加传销犯罪所得车辆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3月30日,在受害人林某甲租住的房屋里,表姐齐某某带了几个人来办理传销申购时,几名警察在控制了外面放哨的大经理马某某后,突然冲了进来。一个多达40多人的传销组织顷刻被警方破获。
经贺兰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王某分别于2012年4月、3月、2013年6月来到宁夏贺兰县以“西部大开发”为名,诱骗不知情的群众参与到传销组织当中,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达到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
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通过组织召开经理会、收取会费、办理申购等活动,组织、领导多个传销体系人员,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负责办理传销体系的申购工作、召开经理会并有值班行为、集中安排传销骨干人员前往外省购买黄金标志、安排王某统一订购办理申购用的档案袋、印制编码卡、申购单等传销材料;被告人王某负责协助尹某某组织、召开经理会并有值班行为、为上平台传销人员统一订购机票、订购办理申购用的档案袋、印制编码卡、申购单等传销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协助尹某某向其他体系的大经理收取通讯费用,参加经理会并有值班行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帮助被告人尹某某共同管理多个传销体系人员。其间,被告人尹某某因在传销组织中成绩显著,其上线张某花19.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牌轿车奖励给被告人尹某某。
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指使传销体系业务经理马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齐某某(另案处理)在贺兰县某小区内为传销人员办理申购,贺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办理申购的传销人员40多人,当场抓获收取申购款的马某某、陈某某、陈某甲、齐某某,并查扣传销资金人民币82.8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王某以“西部大开发”的投资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被告人通过组织召开经理会、收取会费、办理申购等活动,组织、领导多个传销体系人员,为传销体系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负责办理传销体系的申购工作(指使马某某、齐某某、陈某甲、陈某某办理申购,并当场被查获办理申购的传销人员40多人,并被查扣传销资金人民币82.81万元,其份额按照传销组织的“五级三进制”传销模式计算,层级已达到三级以上)、召开经理会并有值班行为、安排组织中新上平台的人员出省戴黄金标志、安排王某印制材料等具体的管理行为;在传销组织中,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体系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被告人王某负责协助尹某某组织、召开经理会并有值班行为、为上平台人员订购机票、制作档案袋等行为,具有管理、协调行为。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协助尹某某向其他体系的大经理收取和管理通讯费用,组织、参加经理会,具有管理、协调行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帮助被告人尹某某共同管理多个传销体系。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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