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有人在发宣传单,你随手接过一张,正打算扔掉,突然你一眼瞟见“投资少、获利快”的字样,你刚伸到垃圾桶的手收了回来,仔细研究起了这张薄薄的纸,却不知此时你已经在“陷阱”的边缘徘徊了。 你听说一个亲戚最近赚了大钱,羡慕不已,正好他主动来找你给你讲了他正在投资的一个项目,并热情邀请你和他一起发财,你心动了,那么你就掉陷阱里了。 这是怎么回事? 来看看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件“传销”案子 你就明白了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32岁的聂某某邀约郑某某、龙某某(后二人均已另案判决)设立“昆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已另案判决)加入管理平台,上述几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熟人介绍等手段,以推销某商城商品为名,积极发展下级会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三级分销,公司有网上商城,每个会员进来都必须有介绍人,入会会员每个人最少消费1000元,之后会员可以从公司的网上商城选购入会金额等额的产品,但实际上会员兑换的商品价值远低于公司的标价,公司会给会员返还分红。同时鼓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每个人能从自己发展的下线会员中得到最多三个层级的会员提成,公司没有产业,发展会员收钱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公司从建立到运营都是用会员交的钱,该公司对外宣传有一座茶山,实际上并没有茶山,没有任何实业和实际的资产,也没有盈利的可能。 经云南亚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的会员总人数为1075人,会员层级划分为14级。被告人聂某某发展会员级数为9级,发展下线会员244人,获利金额54376元。
法庭审理 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均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之第(一)项“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小编有话说 传销害人害己,从大的方面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严重社会诚信危机,从小的方面说往往导致亲友相骗,朋友反目,人财两空。 总之,小编只想奉劝那些妄想靠投机取巧赚快钱的人: 传销致富路不通, 竹篮打水一场空; 致富还需勤中索, 莫信传销富神话! 来源:安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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