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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传销:小伙误入传销窝点,进河水不幸溺亡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常州日报 点击数 251 更新时间:2019/11/28 4:05:13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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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20多岁的小陈本想结识女友,却被骗进了传销组织,更不幸的是,他在团队的一次集体活动中溺亡。近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带他出游的夏某因非法拘禁罪,获刑2年2个月。 夏某是当地一传销团伙的一名成员。今年5月,该传销团伙的一名成员张某为提高业绩,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将主意打到了同乡小陈身上,在与小陈网络交谈多次之后,以为其介绍女朋友为由,将小陈骗至溧阳该传销团伙的窝点。小陈被骗至传销组织不久,该传销组织就到附近的一个公园进行集体活动。下午4时许,各成员三五成群,相继回窝点,最后只剩下夏某和小陈,小陈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提出想下河游泳。夏某劝其不要下水,但还是未能阻止,最终陈某因体力不支溺亡。见大事不好,夏某随即报警,但为时已晚。民警将夏某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时,发现夏某言辞闪烁,觉得他存在较大可疑,仅几个回合,夏某就招架不住,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尔后,溧阳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夏某。公诉人认为,本案系典型的非法拘禁案件,且是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造成了陈某死亡的结果,属于加重情节,应在10年以上量刑。 夏某的辩护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雷认为,拘禁行为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死亡不能作为加重情节。首先,夏某在拘禁小陈的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手段;另外,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小陈的死亡是因为夏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致使其投河自杀,应当在3年以下量刑。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判决夏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史云霞 庄奕) 来源:常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