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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天津天狮”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全部审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249  更新时间:2019/11/28 4:14:07  文章录入:admin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绍伟)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马某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5.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峰于2011年在福建省莆田市加入名为“天津天狮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峰先后直接派遣或间接委派该传销组织团伙成员刘某、高某、聂某、肖某、陈某等人(均已判刑)在福建、浙江等地组织、发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以游玩、谈恋爱、做生意、找工作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致其不敢反抗;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56400元,并致一人轻伤;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47人次,并致2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峰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形成了以马某峰为首要分子,以刘某、高某、聂某、肖某、陈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网络营销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构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该集团在组织、发展传销组织的过程中,以欺诈、诱骗等手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按照被告人马某峰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同安区法院审理的“天津天狮”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件之一。随着本案的宣判,在同安区法院审理的“天津天狮”传销犯罪集团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完毕,涉案的67名被告人均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