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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把“酒驾”“传销”等败德行为列入失信惩戒目录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03 更新时间:2020/3/1 12:34:50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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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将在《条例》实施一年内出台,“酒驾”“医闹”“传销”“精日行径”等群众痛恨的失德败德行为将列入失信惩戒目录。这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此“有法可依”。 公开招标,吸引实力专家加盟信用立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高铁“霸座”和“老赖”欠债不还、教授剽窃论文等失信事件时有发生,依法惩治失信行为势在必行。 信用立法是对失信行为实施系统治理的有效机制。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法。2015年以来,陆续有上海、湖北、河北、浙江、宿迁等8个省市“试水”信用立法。 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信用立法相关工作,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与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联合市发改委、司法局展开前期调研摸底。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信用立法高度重视。今年4月,南京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调集全市最强资源、汇聚全国“最强大脑”,推动制定一部“全国引领、特色鲜明、有效管用”的信用法规。 文本起草前,立法小组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实力专家加盟信用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3所高校、32名专家教授领衔,对《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研究,对《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社会反响与需求调查研究》《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蓝皮书》等3项课题展开联合攻关,厘清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需求等关键问题。 两年“磨”出信用立法“南京样本” “如果市民闯红灯已经受到交通法规的处罚,再列入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归集、采集、使用、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有没有侵犯公民隐私权?”“限制失信人乘坐高铁、飞机,是不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交通权利?”…… “当立法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后,我们发现类似的疑惑不少,而且目前无法从上位法找到‘答案’。”采访中,牵头起草《条例》一审稿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马巧生说,“整个立法过程,我们经常提醒自己保持冷静理性,谨慎谨慎再谨慎。” 8月下旬,《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9月—10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先后率队分赴北京、上海、重庆,组织了3场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央党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相关立法实务部门的37名专家,对《条例》文本展开深入论证。 10月下旬,凝聚专家智慧的《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随后,立法小组带着《条例》文本,请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国家发改委信用司,省人大相关专家对其中的创新性、引领性、探索性条款逐条审核把关。 用“最严审议程序”立良法、促善治 审议通过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共7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8章。传销列入失信惩戒 记者看到,酒驾、医闹、逃票、骗保、传销以及诋毁英烈、精日行径等败德失信行为均已纳入惩戒目录清单。“作为人大机关,我们秉持人民立场,恨人民之所恨,坚持惩恶扬善,严惩群众痛恨的失信行为。同时,作为立法机关,我们必须秉持法治精神,站稳法律立场,防止公共事件讨论情绪化。”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传销列入失信惩戒 他举例说明,有钱不还的“老赖”,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的老百姓从朴素的情感出发,认为“严惩‘老赖’,应当禁止其子女考公务员”。但是,这样惩戒存在“父亲犯错、子女受罚”的“株连”嫌疑,违背了基本的法治原则。所以,在立法中要避免这样的情绪化表达。 对此,立法小组突出问题导向,把21个这样“乍一看貌似合情合理,细一想似乎背离法治精神”的问题逐一梳理出来,组织法学专家逐一论证、反复推演。 失信惩戒是《条例》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核心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夏德智告诉记者,此次立法创造性地归纳了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四大原则,清晰界定失信惩戒的行为边界,严控信用泛化、滥用倾向,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条例》特设“失信惩戒豁免制度”,不仅体现了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助于优化南京营商环境。传销列入失信惩戒 本报通讯员 吴德 本报记者 许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