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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连锁经营传销头目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诉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洪山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 231 更新时间:2020/5/29 18:43:36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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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号**室,现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村**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洪山区加入以“连锁经营”为名义的五级三晋制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缴纳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再继续发展下线,以此从中获利。被告人许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于2018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共计40余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2.身份证明材料,传销组织层级图,银行账单明细;3.证人田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某某某、谢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