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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天津天狮”为名传销团伙 42人获刑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34 更新时间:2020/7/7 15:12:41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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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何某发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42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该集团首要分子何某发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该集团重要成员柯某伟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发、张某明、纪某东、李某1和罗某柏等人先后加入以“天津天狮”为名号的传销组织,后逐渐成长为管理人员。2017年3月,何某发成为该传销组织总管,同年7、8月,该组织搬迁至南康,何某发的主导地位正式确立。何某发组织、指挥张某明、李某1、罗某柏等人开展“人际网络营销”传销活动, 形成了以何某发为首要分子,张某明、纪某东、李某1、罗某柏、李某2、柯某伟、占某、张某华、满某平为重要成员,王某成、郭某好、周某波、方某建、唐某涌、熊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传销犯罪模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城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共计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等犯罪26起,犯罪数额达108.01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受理后,因涉及被告人数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赣州中院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两次进行开庭。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7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发、张某明、柯某伟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发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明、纪某东等9人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成等6人系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均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