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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1040阳光工程”四名“老总”获刑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锦州网警巡查执法 点击数 283 更新时间:2020/7/14 12:30:16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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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远、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勤、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某远、万某、罗某勤、任某先后在合肥市加入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管理制度,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每位已加入组织的人员以发展下线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晋级和计酬依据。2016年7月,该传销组织搬入南昌县莲塘镇某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罗某远、万某、罗某勤、任某先后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超过三十人。被告人罗某远、万某、罗某勤、任某升为老总后,在日常管理中主要通过其团队大总管、申购总管等人管理下线,听取汇报,管理整个团队的日常工作,并且负责发放下线人员工资。被告人罗某远还负责整个传销组织人员的电话通讯号码。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任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5日,被告人罗某远、罗某勤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万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远、万某、罗某勤、任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