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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本运作”为名在南宁的两名传销“老总”被公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12  更新时间:2020/9/3 14:14:22  文章录入:admin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对外霹雳一起“资本运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为名在南宁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

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自2009年起先后来到广西南宁市参与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来到南宁市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有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其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1年来到南宁市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伞下人员有陈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其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