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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锁销售”在兴安县从事传销活动 14名传销头目获刑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31 更新时间:2020/9/25 3:12:13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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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的旗号,以“连锁销售”的名义在桂林兴安县从事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被告人姚某、师某伟等十四人发展下线人员均达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2008年以来,被告人姚某、师某伟等十四人先后在兴安县加入传销组织“深圳文斌贸易有限公司”,以“连锁销售”的名义长期从事传销活动,教唆、诱骗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让加入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产品即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而后以每份产品缴纳人民币3300元的方式发展下线。 该组织通过其伞下人员以拉人头的方式教唆、诱骗他人缴纳钱款加入该传销组织。上述十四人系该组织的重要成员,在传销活动中实施了发工资、提成、收取传销人员申购款项、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行为,其名下直接或间接管理的传销人员均达30人以上且层级达三级以上。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师某伟等十四人组织、领导了以“连锁销售”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十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姚某、师某伟等十四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刑罚。 |